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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院長、李秘書長,您敢辦93年疑點重重寵物毒食品事件嗎?

疑點:

1、寵物食品未抽驗檢驗卻能在市面大量流通販售

2、寵物食品沒有、及安全標準,行政院農委會卻公佈:黴菌毒素殘留容許量範圍內。

393419日寶路事件後美國FDA都知道,寶路寵物食品有問題,農委會難道不知道

4行政院農委會所謂國際規範竟是中國配合豬、牛飼料的安全容許標準,作為寵物食品及人﹝接觸或攝食﹞安全標準耐受量。但行政院農委會前主委李金龍公文:『中華民國沒有寵物飼料管理法,只有飼料管理法,飼料管理法不能用於寵物飼料』。

5(JECFA)於2002年確認T-2 毒素之每日為每公斤體重60 ng),行政院農委會為什麼硬要說是為暫定

 

一、行政院農委會公函中,明確告知協會90年至92年寵物飼料、罐頭並未抽驗、檢驗的事實,但為什麼?不敢交代清楚 ! 寵物飼料、罐頭,再未抽驗、檢驗的情形下,竟還能開放在市面大量販售呢?

 

誰又敢保證未抽驗、檢驗此舉的行為,沒有官商勾結呢?另外毒飼料、罐頭,對飼主與寵物﹝狗、貓﹞,所造成的中毒生病與死亡,難道,農委會沒有任何責任嗎?

 

二、台灣寵物食品沒有法、也沒有安全標準,但行政院農委會竟然敢再公文及向媒體公佈:『常見的重金屬、黴菌毒素或農藥等,雖有檢出,但亦於殘留容許量範圍內,並還將資料提供士林地檢署,難道,是想公然為寶路公司脫罪

 

三、93年寶路事件後,連美國FDA都知道,寶路寵物食品含﹝黴菌毒素﹞有問題,行政院農委會回函卻還偽稱:美國「食品」未訂定T-2 毒素安全容許量部分相關標準?行政院農委會是真的不知道,不能美國寵物食品含﹝黴菌毒素﹞,還有是在幫寶路隱瞞事實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23695753

 

四、目前CODEX、歐盟、加拿大、日本及我國等均未訂定「食品」T-2 毒素之相關標準,但有「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於2002年第110屆會議中,定出T-2 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接觸或攝食安全標準的耐受量﹞為每公斤體重60 ng)」,但行政院農委會所謂國際規範竟是中國配合豬、牛飼料的安全容許標準,作為寵物食品及人﹝接觸或攝食﹞安全標準耐受量。

  

五、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回復與回函,是「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2001年提出T2毒素及其代謝物HT-2毒素之暫定每日最大攝食耐受量(PMTDI),並於2002年之會議上確認T-2 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為每公斤體重60 ng)

 

農委會94年10月31日農牧字第0940041561號函:【寵物飼料查非屬「飼料管理法」規範之貨品,其成分及含量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規範】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23992651

 

但行政院農委會回函卻是:「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2001年提出T2毒素及其代謝物HT-2毒素之暫定每日最大攝食耐受量為每公斤體重60 ng。」

 

請江院長與李秘書長,請勿將93年毒飼料、罐頭造成寵物及飼主中毒生病死亡事件的案件,交由行政院農委會處理,會涉及球員兼裁判之嫌疑,請江院長與李秘書長另派行政院內之人員查辦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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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ju8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