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6月經立法院通過將傳染病防治法24條修改為修改為


『傳染病及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撲殺銷毀


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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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ju8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