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委會941031日農牧字第0940041561號函:『主委李金龍』關於寵物飼料查非『飼料管理法』規範之貨品,其成分及含量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規範『附:配合飼料是豬、牛及水產魚』,也就是國內沒有寵物食品管理法,只有是豬、牛配合飼料』飼料管理法,而寵物食品之成分及含量,不可用豬、牛配合飼料之成分及含量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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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ju8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