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條例明確:『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應予保障』,其法律責任歸屬,應屬於行政院衛生署與農委會,而監察院的委員們,卻還一直認為行政院農委會衛生署沒有瀆職。 

說    明:     

一、保障﹝護﹞人民﹝消費者﹞之生命財產的相關法:

1、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消費者﹞之生命財產予以保障。

2、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略以:從事、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確保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企業經營者申請賠償

二、在90年至92年間市售寵物食品,在沒有行政院農委會抽驗檢驗的把關情形下,竟然開放寵物﹝狗、貓﹞食用之飼料、罐頭,在市面上大量流通販售,導致93年爆發寵物﹝狗、貓﹞因食用有毒的飼料、罐頭,而中毒生病死亡的有數十萬隻,飼養寵物﹝狗、貓﹞的飼主們也無一能倖免,也因為長期接觸有毒的飼料罐頭,身體產生中毒、導致生病及死亡的案例。

三、93年行政院農委會,檢驗該公司之寵物食用相關產品,除含有農藥、重金屬外,還是七種黴菌毒素,其中T2毒素最低為16ppb、最高為38.4ppb。

     協會於100年,請行政院農委會,抽驗美商瑪氏寶路飼料,是否添加三聚氰胺及三聚氰酸有關,最後經由農委會自行採樣檢驗結果證明,美商瑪氏竟然在寶路飼料中,添加1200ppm的三聚氰胺

四、2014年4月1日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 -回復協會函:[案件編號:    20140319-0064] 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於2002年第110屆會議確定,T-2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PMTDI,或稱為每日最大攝食耐受量)為「每公斤體重」60 ng,爰如以一般成人平均體重60公斤計算,其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為60 ngx60 kg=3600ng。

五、103年4月1日財團法人新竹工業研究院,回覆協會函:工研量字第1030004507號函:『3600ng=3600x10-9g=3.6x10-6g=3.6μg ,也就是3600ng等於3.6μg也是3.6微克『ppb』顯然,已超出寵物與飼主所能承受範圍之內。

六、行政院農委會102年12月16日農牧字第1020239432號函中:「另就常理判斷,如認JECFA)於2001年建議T-2毒素之每日每公斤體重最高容許攝取量暫定60 奈克﹝ng﹞即為國際訂定之標準,人類或寵物食品T-2毒素甚多超過此一含量,豈不已造成全球人類寵物嚴重健康問題甚至大量死亡」。

七、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3月19日﹝FDA﹞食字第1036008439號函,由歐盟及期刊文獻提出資料證實「T-2 毒素可經由攝食透過皮膚影響人體」。

八、事實,再美國2001年911恐怖攻擊後,2002年6月12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2002公共衛生與安全法案(PL107-188),此份生化毒素清單刊載於2002年8月23日的美國聯邦公報中(參見美國聯邦法規第42章第72款,附件A),清單內容包含T-2黴菌毒素。

而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第342節,禁止寵物食品產品攙雜重金屬或黴菌毒素,並徵收稅負,以每批方式測試所有寵物食品產品,確保沒有出現任何諸如黴菌毒素毒物的有毒或有害物質,並對寵物食品製造業者施加臨床安全證明稅,證明他們的寵物食品之該批寵物食品其任何實際物質確為其實際數量,實際上對於那些會透過常規可預見的方式(例:測試、碰觸、吸入等等)與之接觸的動物與人類的健康很安全,也就是,在美國無論是食品及寵物食品,都不能含有黴菌毒素﹝包含T-2毒素﹞。

九、顯然,行政院農委會在90年至92年間時就已『違反憲法第15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讓有毒的飼料在市面上大量流販售,未能適時對國內已輸入食品進行稽查或對已進口之食品或寵物食品,依法進行抽驗、檢驗及監督,導致93年發生寶路狗毒飼料案件,農委會與衛生署也在97年及98年也先後被監察院提案糾正,農委會與衛生署嚴重影響政府的威信及民眾的健康與寵物吃的安全。 

十、而行政院衛生署與農委會行逕非常惡劣,明知飼主已中毒生病,在94年8月立法委員賴幸媛記者會後,行政院衛生署與農委會,不但推卸責任,衛生署更在94年8月17日上午邀集專家學者共同研商「寶路狗糧飼主健康疑慮事件」召開跨部會會議後,竟然,欺騙受害飼主,要受害飼主到臺大醫院、台北榮總、台中榮總、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花蓮慈濟綜合醫院五家醫院,就診醫院,協助執行醫療評估與照護服務,但事後,協會﹝本人受害者﹞,致電給這五家醫院詢問,提供『T2毒素篩選檢驗及相關醫療服務,根本就沒有,所謂的T2毒素篩選檢驗及相關醫療服務』。

十一、行政院農委會103年07月18日,農牧字第1030224334號函,有關民國90年至92年未檢驗寵物罐頭及飼料,導致有毒飼料於市面販售等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三)有關寵物食品未經政府檢驗即公開販售一節,經查93年國內爆發寵物食品引起犬貓腎衰竭事件之前,國內尚無寵物食品管理規範,亦無特定主管機關,惟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略以:從事、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確保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責任。準此,確保每批商品安全無虞為企業經營者之責任,而相關之品質檢驗為企業經營者應執行之工作,如發生寵物食品危害寵物健康之情事,飼主得依法向企業經營者申請賠償

朱主席毛院長張院長、請問: 

1、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條例明確:『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應予保障』,是否,其法律責任歸屬,應屬於行政院衛生署與農委會?

2、如今,政務官員﹝公務員﹞因業務過失,造成人民﹝消費者﹞之生命財產損失,難道,不用負責任嗎?

3、那政務官員﹝公務員﹞都不能保障人民﹝消費者﹞之生命財產損失,不用負責任的話,那政府又有何理由要人民﹝消費者﹞繳稅?

4、美商瑪氏艾汾公司所出產的寶路飼料,含有T2毒素及違法在寵物食品中 惡意添加三聚氰胺,已經嚴重影響飼主的健康及毒死上萬隻狗是個不爭的事實,如今行政院衛生署與農委會互推責任,請問:誰又該替【枉死的狗及中毒生病及死亡的飼主負責任】?

江國慶冤死冤獄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連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而依據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最後江國慶含冤得雪、國家還他了一個公道及國家之應有之賠償。難道?國人因為相信【政府的把關】與『寶路寵物食品誇張不實的廣告』,而慘遭中毒生病及死亡的狗與飼主,都自認活該倒楣?請問 ? 國家的公道賠償又在那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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