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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官員官官相護包庇吃案,就是新任衛福部部長蔣丙煌,違反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十八條規定,協會要求監察院,依法『糾彈衛福部長蔣丙煌』。並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示警惕 !

說    明:

壹、依據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規定:委託各機關調查之案件,如受託機關有查復不實,或有故意拖延與【其他不法情事】經本院調查屬實者,對該主管長官得依監察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提案糾彈,如涉及刑事者,並應依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偵辦。

貳、何謂受託機關有查復不實:『也就是受託機關及受託人調查案件之結果,不能與事實完全不符合、不確實』,又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参、對行政院農委會及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糾正,並對行政院農委會前主委范振宗、李金龍,前處長陳幸浩、黃英豪,前科長林俊臣,任技士:黃文意、葉昇炎及行政院前衛生署署長陳健仁、代署長王秀紅、署長侯勝茂,行政院前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代理局長施文儀、局長郭旭崧,副組長鄭萬金、謝弈國、高文惠、葉瑞元等16人提出失職瀆職案

肆、但104年1月21日部授食字第1030051474號函:針對監察院委託103年11月14日院台業五第1030705538號函調查,行政院前衛生署前官員及科員等9位的瀆職【彈劾】報告,卻是與事實完全不符合及不確實,甚至~有故意隱瞞事實的真相,對於許多案情,完全就沒有交代清楚,而且是錯誤百出。

   授食字第1030051474號函: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259750738

   顯然,是為自己推卸責任,及為與蔣部長關係友好的寶路公司有脫罪之嫌,如下:

一、經查本部業已分別於94年8月17日、於98年3月13日發布新聞,提供T-2 毒素資訊專線,及T-2 毒素小百科,並要飼主到臺大醫院、台北榮總、台中榮總、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花蓮慈濟綜合醫院,為優先就診醫院,協助執行醫療評估與照護服務。

事實為,94年8月17日衛生署上午召開跨部會會議﹝這時間沒錯﹞但提供T-2 毒素資訊專線,及T-2 毒素小百科,並要飼主到臺大醫院、台北榮總、台中榮總、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花蓮慈濟綜合醫院,為優先就診醫院,協助執行醫療評估與照護服務的時間為【94年8月18日】,不是98年3月13日發布新聞。

94年8月18日衛生署新聞:狗糧T2中毒疑慮症,可先至五家醫院就診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259752706

二、本人就診時間為94年3月8日,當初榮總的門診醫師是蔡維禎,而 且蔡醫生就診病毒中寫【本人的狗94年一月因使用某飼料死於急性腎功能和肝功能衰竭】。

        翻譯病例: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259753573

    原文病例: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258018241

所以,98年以後,當然沒有任何有關寶路狗糧中毒資訊個案以及病患就診紀錄,但不代表94年就沒有任何有關寶路狗糧中毒資訊個案以及病患就診紀錄,如果~飼主真按照衛生署的話,中毒生病一直到98年才去就醫,豈不是會有更多飼主中毒死亡嗎?

而且,衛福部到現在,還沒有說清楚,為什麼?協會﹝本人受害者﹞,致電給這五家醫院詢問,提供『T2毒素篩選檢驗及相關醫療服務,根本就沒有,所謂的T2毒素篩選檢驗及相關醫療服務』。

三、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一樣都是衛福部自己所發出公文,現在卻發生兩套的不一樣的説詞,如今看到衛福部的官網上説明 : 衛福部的使命 : 促進全民健康與福祉。願景:最值得民眾信賴的部會。如此『草菅人命、錯誤百出、虛偽造假』的主管單位,豈不是互相矛盾、自打嘴巴! 要民眾如何再信賴呢? 

四、「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於2002年第110屆會議【是確定】T-2 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為每公斤體重60ng)」﹝0.06ppb﹞,而不是暫定,因為貴署【前衛生署】、衛生福利部邱部長信箱,都是2002年之會議上確認T-2 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為每公斤體重60ng)」如下:

1、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 -回復- [案件編號:20121203-9096]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品管理局回:JECFA於2001年提出T2毒素及其代謝物HT-2毒素之暫定每日最大攝食耐受量(PMTDI),並於2002年之會議上確認,與衛生署於98年3月26日第184期之藥物食品安全周報上所刊載:「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於2002年第110屆會議確定,T-2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為每公斤體重60 ng)」﹝0.06ppb﹞之資訊,並無不符。

至於有關上開PMTDI之估算方式,係來自JECFA所提出之報告內容。PMTDI係指人體對該等毒素之耐受量,並非於飼料中或食品中之標準。

2、又依據2014年4月1日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 -回復- [案件編號:20140319-0064] 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於2002年第110屆會議確定,T-2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PMTDI),或稱為每日最大攝食耐受量)為「每公斤體重」60ng,爰如以一般成人平均體重60公斤計算,其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為60ngx60kg=3600ng。

四、T-2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PMTDI,或稱為每日最大攝食耐受量)為「每公斤體重」60 ng,爰如以一般成人平均體重60公斤計算,其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為60ngx60kg=3600ng。

   這3600ng的T-2毒素,協會當然知道是一個體重的人之耐受量,而且飼主是人,怎麼可能會吃寵物的食物,飼主當然是透過皮膚接觸而中毒的。

五、根據:行政院環保署名詞單位解釋﹝單位對照﹞.

1、ppb,part per billion,十億分之分數,是ppm的千分之一。例如每公斤中有2.0微克(μg),即2.0 μg/kg相當2.0ppb。

2、ppt,part per trillion,十億分之一克,是ppb的千分之一。例如每公斤中有2.0奈克(ng),即2.0 ng/kg相當2.0ppt。

http://web.epa.gov.tw/Html/00c1ae7e-d654-4c06-bbbd-b970a86c388e_zh-tw.html

    3、如依照行政院環保署名詞單位解釋,寶路飼料、罐頭中的16ppb及38.4ppb,應為:每十億分之分16,是ppm的千分之一十六,每公斤中有16微克(μg),即16μg/kg相當16ppb

  每十億分之分38.4,是ppm的千分之三十八.四,每公斤中有38.4微克(μg),即38.4μg/kg相當38.4 ppb

4、行政院農委會97年6月30日農牧字第0970134957號函,附寶路飼料、罐頭檢驗報告單位ppb﹝十億分之分一﹞,所以,行政院農委會寶路飼料、罐頭中檢出之T-2毒素濃度為16ppb及38.4ppb,是每公斤中有16ppb及38.4ppb,根本不是每克檢出16ppb及38.4ppb也不是16ng及38.4ng,顯然,蔣部長想將寶路飼料、罐頭中16ppb及38.4ppbT-2毒素,硬凹為每克檢出16ng及38.4ng,讓司法及監察院,認為寶路飼料、罐頭T-2毒素,沒有超過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JECFA﹞設定之T-2毒素每公斤體重60ng之安全容許量,前衛生署官員,及美商瑪氏寶路公司之企圖

伍、依行政中立法第4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個別待遇。

但衛福部部長蔣丙煌並未調查及瞭解事實的真相,卻急於為前衛生署官員,及美商瑪氏寶路公司,開脫其違法的事實,如此知法犯法顛倒是非! 以用一手遮天『欲蓋彌彰、篡改事實』的真相,寧願!違法治國積極依法行政原則,如此不公平、不正義只知道包庇犯罪者的部長,不為人民健康把關之重責大任,難道!我們新任的衛福部部長像前衛生署官員一樣,跟美商瑪氏寶路公司關係淺嗎?

 

協會祈望監察院,能依據憲法相關法律規定,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進行相關調查,保障人民安全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請發揮監察委員最大的功能,請委員們不要再官官相護、包庇吃案,才能符合國人深切的期待。

因此!要求監察委員依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十八條規定:『糾彈衛福部長蔣丙煌』並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示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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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ju8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