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委會103年7月18日農牧字第1030224334號函內容:(二)本會係於98年2月26日使受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前消保會﹞指定為「寵物及相當產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旋即擬訂寵物食品管理規範於「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於99年2月4日經行政院第3182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99年2月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目前仍在審議中,現階段寵物食品管理係遵循「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因此協會將於104年3月9日對美商瑪氏﹝寶路﹞提出刑事再議告訴,士林地檢署勢必也一定會用以下的七大爛招:一、故意駁回再議告訴。二、再議應為偵字或偵續庭,故意以他字開庭。三、故意延宕不開庭。四、對原告所提之證據完全不採納。五、用最爛又不合理之理由,作不起訴草率結案。六、直接以他字結案﹝結案理由也乾脆不寫﹞。七、故意用陣前換將、以拖待變方式,調離原審判檢察官等理由再一次美商瑪氏﹝寶路﹞無罪開脫

 

一、跟97年、100年多次一樣故意駁回再議告訴。

 

二、依據法務部103年10月9日首長電子信箱E-MAIL函10300191340號回函。

一、依本部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偵查階段之一般偵查案件,冠以「偵」字號,其他偵查案件,則冠以「他」字號。又被告不服撤銷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撤銷其處分案件,冠以「緩續」、「緩續(一)」、「緩續(二)」字號,餘類推;另再議之聲請,檢察官自行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原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發回命令續查,或起訴之案件,則冠以「偵續」字號,對偵續字發回續查之案件冠以「偵續(一)」;對第一次發回之案件冠以「偵續(二)」,餘類推。

 

【但為其方便幫美商瑪氏﹝寶路﹞無罪開脫,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決對會故意再以他字案開庭

 

三、明顯違反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故意延宕不開庭】。

 

四、所有承辦的檢察官大家好默契,完全一面倒向被告美商瑪氏﹝寶路﹞,都不用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偵辦案件,【對原告所提之證據完全不採納】。

 

五、用最爛又不合理之理由,作不起訴被告草率結案【事實與證據完全不符合】。

 

六、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直接以他字結案﹝結案理由也乾脆不寫﹞了】。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七、承辦檢察官,先【拖延時間故意不結案,拖延到最後再由檢察長調離承辦中的檢察官,則另找新承接的檢察官裝不清楚此案子,隨便結案或啟調查審理】。

 

毛院長羅部長監察委員: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如此囂張包庇廠商脫罪吃案【都因為是您好縱容的】,因為協會多次向您們陳情,您們都是以查不到犯罪之理由,袒護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這應是事實吧!

 

八、2014年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電子信箱回覆主旨:復台端103年1月10日電子郵件何謂職?瀆職係指公務員違背其應盡之職責,或濫其職權,或有違背廉潔、忠實之義務等行為之犯罪。

 

九、又依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2月24日檢輔解字第10318000140號函:主旨:台端所詢「何謂應盡之職責」乙事,復如說明二,說明:「依刑事訴訟法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毛院長羅部長監察委員、為什麼?士林地檢署會如此知法犯法大膽囂張包庇廠商脫罪吃案【都是因為是您們所放任縱容的】,因為協會多次向您們陳情,您們每次都是以查不到犯罪之理由,明顯袒護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這應該是不爭的事實吧!

 

、2014年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電子信箱回覆主旨:復台端103年1月10日電子郵件何謂職?瀆職係指公務員違背其應盡之職責,或濫用其職權,或有違背廉潔、忠實之義務等行為之犯罪。

 

又依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2月24日檢輔解字第10318000140號函:主旨:台端所詢「何謂應盡之職責」乙事,復如說明二,說明:「依刑事訴訟法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毛院長、羅部長、監察委員、依據高等法院檢察署首長回覆函,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縱使沒有犯罪,但也確有瀆職的事實吧!】

 

行政院法務部均身為檢察署檢察官的上級監督單位,但面對管轄內自己人涉嫌犯罪時,卻完全喪失國家付予之監督責任,使士林地檢署如此知法犯法、大膽囂張、包庇廠商、脫罪吃案。

 

監察院則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舉凡對於公務員或行政機關之違失,行使彈劾、糾舉、提出糾正案、收受及處理民眾陳情,難道?對已確定有瀆職事實的檢察署、檢察長及檢察官,至今!都不敢作任何懲處!難道 ? 國家特別選任的委員也都不用忠於憲法及法律,以清廉、公正、行政中立自持、勿枉勿縱,處理此陳情案件【還是想以拖待變方式,繼續袒護、縱容、瀆職這些欲蓋彌彰、膽大妄為】知法犯法的 ( 司法人員 )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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