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嗎?買的寵物食品中85%都含有T-2毒素T-2毒素不但是病原體衍生物的生物毒素,也是管制性生物毒素,更是人畜共通傳染病提供這些含有病原體的動物屍體就是行政院農委會

 

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相關規定:T-2毒素為生物毒素是「病原體之衍生物」,是管制性生物毒素台灣病原體來源為斃死動物屍體【包括病死雞、病死豬及其他動物】美國為D成分指的是Dead(已死)、 Diseased(疾病)、 Dying(垂死)、 Disabled(殘廢),這些主要寵物飼料都是由安樂死或是動物屍體。台灣提供斃死動物屍體的是行政院農委會及公立收容所病死棄犬的屍體。這些病原體動物屍體送交化制場,化制肉骨粉【就製成寵物飼料罐頭】【台灣的屍體油﹝骨仔油﹞製成食用油】

 

說  明:

壹、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生物材料及臨床檢體輸出(入)之簽審通關申請規定等法規,T-2毒素為管制性生物毒素,是「病原體之衍生物」,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1條、同時也確定為人畜共同傳染病

 一、2016105日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回覆內容:

 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四條:本法第四條規定:病原體衍生物為生物毒素,依其作為生物戰劑之可能性,區分為一般性及管制性生物毒素有4種,包含【肉毒桿菌神經毒素、Botulinum neurotoxinsDiacetoxyscirpenol、A,B,C,D,E型黃金葡萄球菌腸毒素、Staphylococcal enterotoxinsSubtypesABCD E)及T-2 toxin該等毒素為國際上公任可能遭有心人做為恐怖攻擊之生物武器,故應予以列管。

 

二、20161025日農委會首長電子信箱農牧字第1050241457號函內容:有關臺端1051024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T-2毒素疑義乙案,本會說明如下:﹝一﹞T-2毒素為為數種鐮刀菌屬(Fusarium spp.)真菌之次級代謝物,為黴菌毒素之其中一種。﹝二﹞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附表五生物毒素分類、項目及管制總量,T-2毒素為管制項目之一。資料查詢:

資料查詢: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6422102

 

三、行政院確定T-2毒素為人畜共同傳染病

依據: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記載:人類病原體、人畜共同傳染病及“毒素”,如下:病毒無論其為天然病毒、加強型病毒或修飾型病毒其以“隔離活培養物”,或經刻意接種或污染而帶有該培養物之材料(包括活體材料)兩種形式存在,如下:毒素”及其“毒素次單位”,如下T-2毒素】

資料查詢: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4237/ch04/type3/gov31/num3/images/Eg04-2.htm

 

四、依據,生物材料及臨床檢體輸出(入)之簽審通關申請規定:

 分類:病原體之內容物或衍生物

 類別:生物毒素

 說明:人類或人畜共通傳染病病原體衍生之毒素,例如:肉毒桿菌毒素、白喉 毒素等。

 備註:管制性生物毒素,包括:Botulinum neurotoxins DiacetoxyscirpenolStaphylococcal enterotoxins(ABCDandE)T-2 toxin

 資料查詢: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6422399

 

貳、與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相關的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

 本法所稱感染性生物材料,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

 

 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與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相關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建立管理制度。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飼料、病原體】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包括蜜蜂、牧草、飼料、病原體、疫苗、血清、生物製劑………….疫物之包裝、內容物與用具等。

 

肆、台灣提供斃死動物屍體的是行政院農委會口蹄疫、新城雞瘟、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一、根據,行政院農委會畜牧污染防治簡介:推動畜牧場源頭減廢,落實資源回收再利用及節能減碳,提升環境衛生,落實畜牧產業永續發展。

 輔導畜牧污染防治,提升農民法治觀念及污染防治設備操作知能。輔導畜牧場依法處理斃死畜禽,防範斃死畜禽非法流用,維護消費者食肉衛生。

 

民國87年開始施行的「畜牧法」與時俱進,規定飼養一定數量以上畜禽的場所申請畜牧場登記時,除畜禽舍外,並要求設置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及死廢畜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等處理畜牧廢水、廢棄物的基本設施。

針對養豬業污染問題的輔導措施:廢棄物:

1、輔導將斃死豬委託化製成肉骨粉及油脂。

2、輔導將斃死雞委託化製成家禽粉及油脂。

資料查詢: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6422924

 

如要看更詳細資料請上行政院農委會畜牧污染防治上網查詢﹞

 

二、提供棄犬屍體化制是公立收容所

十三) 委託民間棄犬屍體焚化化製處理:死亡動物屍體委託民間廢棄物清理單位進行焚化及後續處理。

 資料查詢: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6423974

 

三、美國肉骨粉原料:4D病死動物屍體 -用來造寵物食糧的材料。世界各地如英、美、澳、加等地方,都會有動物屍體收集商,到處收集動物的屍體(在馬路上被車撞死的動物),在動物園死亡的動物屍體。畜牧埸內因病死亡的家禽畜愛護動物協會因病死亡、被人道毀滅的動物。它也會到寵物醫院收集一些因疾病死亡(例如癌症、心臟病、遺傳性疾病、細菌感染)被人道毀滅的動物屍體。再運到處理中心,將那些動物屍體拆骨、去皮、分割後,出售給寵物食品生產商。

 

【台灣的屍體油﹝骨仔油﹞製食油原料】2014103日屏東地檢署起訴餿油案,查出地下油品葉者郭烈成的劣油原料,不但有餿水油、廢食用油,甚至還有化製場回收動物屍體焚燒過程所產生的骨仔油,賣給強冠做為製食油原料。

 

陸、行政院農委會畜產試驗所,根本就不敢保證肉骨粉做寵物食品是安全的,那動物屍體油﹝骨仔油﹞,難道!﹝骨仔油﹞製成的食用油,農委會與廠商能保證﹝骨仔油﹞是安全的嗎?

 一、2010年中國畜牧學會會誌第39卷第1期:在第二頁第二段國內化製廠生產的肉骨粉,除少數被當成肥料之外,大多出售飼料廠。然國內對於用於動物飼料肉骨粉之可能危害因子並未有相關規範,其生產程中是否遭受污染(如:多氯聯苯、黃麴毒素、重金屬等),其產品是否含有病原菌未有相關報告。再者動物骨骼、內臟、毛髮為重金屬蓄積之主要部位,使得肉骨粉可會有重金屬含量過高的疑慮。如肉骨粉的鉛含量曾被指出過高的問題(Deydier et al.,20032007),需額外加以處理以避免造成環境污染。重金屬及多氯聯苯皆會累積在動物體內,而在人類食用畜產品後間接對人體造成危害,因此目前雖並未見有動物造成直接傷害的紀錄,並不代表無安全疑慮。

 資料查詢:http://www.csas.org.tw/upload/file/20150515172935282.pdf

 

陸、105109日向統府蔡總統詢問;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問題 !

 1、病原微生物有那一些 ?    2、病原體衍生物與病原微生物是指同樣的物質嗎?    3T-2毒素是否為病原微生物?

 

1051014日行政院農委會農牧字第1050729279號回函內容:T-2毒素為數種鐮刀菌屬(Fusarium spp.)真菌之次級代謝物,為黴菌毒素之其中一種,非病原微生物。

 至病原體衍生物之定義經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感染性生物材料、傳染病檢體及相關生物材料輸出(入)管理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病原體之衍生物:指經純化及分離出病原體組成成份(例如:核酸、質體、蛋白質等)或其分泌產物(例如:生物毒素等)。

 資料查詢: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6424109

 

 既然,行政院農委會也非常的清楚,T-2毒素非病原微生物,而是,病原體之衍生物的生物毒素,並且還告訴協會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相關規定,那為什麼又會不知道,T-2毒素是人畜共通傳染病

 

顯然,農委會就是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只想圖病死動物屍體的利益,完全不顧毛孩子與人民的死活!您認為這些農委會的官員,是否與黑心廠商一樣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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