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月8日
 
寄給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eyemail@ey.gov.tw
 
 
 
沈容華 :
您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70706191號
  有關臺端107年2月27日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洽詢本會提供寵物食品進口審查核准證明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本會業已於107年2月6日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回覆,有關寵物食品進口至國內應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規定辦理,經查相關輸入規定並無查驗臺端所述之黃麴毒素、赭麴毒素及T-2毒素等7種黴菌毒素,前述輸入規定與進口管理請逕洽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洽詢。
二、本會自104年2月4日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增修公布,市售寵物食品品質須符合「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惟93年以前國內尚無專法及專責單位管理寵物食品,是以無相關檢驗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畜牧處牧場管理科
電話:(02)2381-2991
P.S. 此封信件為系統信件發出,請勿直接回覆
農業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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