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50243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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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臺端105年11月7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93年間寶路寵物食品疑義案,本會說明如下:
> 本案業已多次函復台端在案,本會重申案內產品係業者自主回收(非本會與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辦理回收),因該產品確實影響國內寵物健康(於該事件發生時本會曾請相關獸醫學者專家協助調查,惟無法確認影響寵物健康之原因),是以本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第37條監督其回收及銷毀;並協調獸醫師公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保官及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民眾之賠償等消費爭議資料,另新聞發布通知民眾知悉,請業者主動處理相關消費者爭議及和解事宜。
> 感謝您的來信。
> 敬祝 健康平安!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 聯絡人:畜牧處牧場管理科
> 電話:02-23124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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