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士林地檢察署檢察官陳姿雯,違反法院組織法第89條第六款、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並將陳姿雯檢察官,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說    明:

壹、協會與另三位受害飼主,於107年7月31日8月20日9月14日,到貴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申告案鈴對寵物食品商提出刑事告訴,三次都有事務檢察官做筆錄,做筆錄時,協會將貴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的判例及行政院農委會107年及106年新公文等證據一起交給事務檢察官。

但承辦此案的檢察官陳姿雯,已不是第一次拖延本案,協會於108年1月4日,也曾陳情檢舉過,從107年7月31日對被告提出告訴後,有5個多月,未接到承辦本案檢察官,任何訊息

     

貳、108年1月22日貴署士檢貴忠108陳2字第1080002560號回覆內容:

主旨:本署承辦108年度陳字第2號陳情案件業已調查完畢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等3人於107年12月26、27日致本署政風室信箱及 108年1月3日致法務部部長信箱辦理。

二、按「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規定: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偵查終結者,由研考科會同統計室,接月填具逾期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單,層報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檢察官,促其注意迅速進行結案:(一) 一般偵查案件逾八個月

 

       而告訴人沈容華等四人,於107年7月31日、8月20日及9月14日到署申告,係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等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事由,對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重新提出告訴,先後由本署107年8月6日分 107年度偵字第3388號、107年8月20日分107年度他字第3729號及107年9月17日407年度他字第3993號案件偵辦

 

       由於本案檢察官,將三個案子併案一起處理,三個案子告訴時間:為107年9月14日提出刑事告訴案號為407年度他字第3993號,分案日期為107年9月17日。

 

        所以依據「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規定:案件自收案之日起算,本案結案時間為108年5月17日。

        但至六月號為止,都未接到偵查終結書,協會於6月10日至電給該會股詢問後,書記官告知該案還在調查中,顯然,承辦該案之檢察官陳姿雯,有故意拖延結案時間違法包庇被告,因此向法務部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地檢署政風室,檢舉檢察官陳姿雯,未依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四條(遲延案件之期限與管制)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左列期限尚未終結者。

 

        已違反法院組織法第95條第六款、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並將陳姿雯檢察官,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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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ju8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