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30日協會與被害飼主至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政風室,檢舉檢察官白忠志瀆職,於107年9月17日士檢貴維107陳27字第1079045025號回覆書函中,竟然對白忠志瀆職部份字字未提:

士檢貴維107陳27字第1079045025號回覆書函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49784962

       一、士林地檢署100411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例中的第3與第4頁中,由白檢察官告自己寫的判例,及被告公司公關部經理陳興文出庭應訊時所說的證詞:瑪氏寶路公司罐頭,進口之罐頭成份與標示,是工廠直接翻譯的,被告公司根本就沒有做黴菌毒素、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的檢驗

                   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例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49784482

 

        二、瑪氏寶路公司所繳交的檢疫規費,與VP404T9004170號的合格檢疫證明書是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的檢疫重大傳染病﹝流行性或急性傳染病﹞項目,與行政院農委會畜牧處檢驗黴菌毒素、重金屬及農藥完全是無關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 提起公訴時,起訴書內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等事項,應指明證據方法或證據資料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如係移送併案審理之案件,亦應檢具併案意旨書,以落實舉證責任。】

 

          身為公務員之檢察官,本應知法守法,查辦此案應遵守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條規定,公平公正秉公義辦理此案,但被告卻沒有依法查辦此案,反而包庇吃案,在107年9月11日士檢貴維107陳27字第1079045025號回覆書函中,對白忠志瀆職部份卻字字未提。原協會不想對白忠志提出告訴,認為年青人應給他一個機會,只希望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能將毒害毛小孩與飼主的兇手,提起公訴,結束此案,給受害的毛小孩與飼主一個公道。

 

在107年7月30日協會與被害飼主,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政風室陳情時,政風室原是要協會對檢察官白忠志瀆職提出告訴,但協會認為年青人應給他一個機會,所以沒有對白忠志提出告訴。

 

但我懷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有拖延此案,因本案是99年檢察官白忠志,承辦偵辦的案子,在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例中,就寫的非常的清楚,檢察官白忠志的調查結果與被告陳興雯的供詞,都是瑪氏寶路寵物食品,根本就沒有做進一步的檢驗黴菌毒素,標示與成分是用工廠的原文直接翻譯,而該公司只有檢疫動物傳染病,而且所謂之〔瑪氏公司所售寵物飼料罐頭,經抽驗後均屬合格〕,根本就是農委會94年至99年的抽驗報告,農委會雖然有抽驗,但卻沒核發合格檢驗證明,這麼簡單清楚的案子,需要拖延查辦八個月嗎?

 

蔡清祥也對檢察官喊話,盼偵訊應準時、態度和藹、具同理心,一併調查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民眾心服口服,對司法就會很有感受,不必等到制度性的改變。

 

協會目前,只希望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能盡快將毒害毛小孩與飼主的兇手提起公訴,結束此 案,還給受害的毛小孩與飼主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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