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院長: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涉及違法包庇,除了一位主任檢察及兩位檢察官之外,還有三位檢察官及兩位檢察長,您與蔡部長司法改革,還有信心嗎?

 

         民調根據TVBS民意調查中心公布的數字,近六成(58%)的民眾不信任司法有近半數(49%)民眾表示不信任檢察官可以公平、公正辦案,在台灣人民對司法檢察官不信任的時候,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續主任檢察長白忠志、士檢貴維字號的檢察官後,士檢貴霜字號的檢察官,被協會已瀆職、業務登載不實,提出刑事告訴,而且違法包庇的檢察官、檢察長,還不止這三位。

        您與蔡部長:還有決心讓司法改革,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嗎?

 

      說   明:

      壹、協會於107年9月12日,以協會108字第544號函,至前檢察長姜貴昌先生陳情,指出檢察官白忠志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例中,針對寵物食品肉類成分及含有三聚氰胺部分有所錯誤,但在107年10月04日士檢貴霜107陳37字第1079047542號回覆書函中,對檢察官白忠志錯誤部分字字未提,以查無任何違失之處結案。

     

     貳、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二條:(本法第二條用語之意義)

         本法第二條所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在偵查中,係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而言。所謂被告,係指有犯罪嫌疑而被偵、審者而言。

         第七十條: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一)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時,起訴書內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等事項,應指明證據方法或證據資料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如係移送併案審理之案件,亦應檢具併案意旨書,以落實舉證責任。 (刑訴法161)

 

      叄、法務部103年3月13日法檢決字第10300524010號函內容:

         按瀆職罪章之「瀆職」係指公務員違背其職務上所應盡之職責,檢察官係公務員,其執行職務亦應遵守一切職務上應盡之職責。所謂「檢察官應盡之職責」,例如:不得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不得意圖取供而施暴、脅迫,並不得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受追訴或處罰

 

      肆、在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例﹝第二頁﹞,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於97年10月間,將瑪氏公司所生產之飼料罐頭進行檢驗,發現飼料罐頭內含超標準值之三聚氰胺。

 

      一、在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例﹝第二頁﹞,     

       1、瑪氏公司產品含有三聚氰胺的只有飼料,罐頭沒有檢驗三聚氰胺。

       2、檢驗出瑪氏公司飼料含有三聚氰胺的不是協會,是另外三個單位:

         ﹝一﹞國立中興大學獸醫病理生物學研究所,97年的研究報告,發現寶路飼料中的三聚胺及三聚氰酸含量過高有關,行政院農委會畜牧處葉昇炎提中興大學獸醫系相關人員測當時所保留飼料的三聚氰胺6,191mg/kg(ppm)三聚氰酸為909 ppm 97年04月26日農牧字第0990119306號函。

         ﹝二﹞96年10月,中華民國小動物醫學會前理事長賴榮耀將寶路飼料化驗後,更發現三聚氰胺高達1457ppm

         ﹝三﹞行政院農委會於100年將寶路飼料送化驗後,發現寶路飼料含有1200ppm的三聚氰胺

      二、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決書﹝第二頁﹞寫:告訴人另於98年9月23及10月21日將瑪氏公司販售之 「寶路」「元氣」「偉嘉」「西莎」品牌之貓狗罐頭送往國立中興大學動物科學系動物產品檢測核心實驗室何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動物生理化學實驗室進行檢驗,結果發現93年「偉嘉」罐頭優質成分竟然有「牛肉、豬肉及內臟」98年「元氣」牛肉罐頭竟然有「豬肉及內臟」、98年「寶路」牛肉罐頭雞肉罐頭裡多出「豬肉」、96年雞肉罐頭沒有雞肉、90年「寶路」牛肉優質罐頭沒有「牛肉成分」僅有「豬肉、羊肉及內臟」且添加防腐劑,始查悉上數

      三、而且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例中提到:瑪氏寶路公司飼料罐頭,都由國外工廠統一生產,生產過程是將生食原料收進罐頭後封罐高溫、高壓加熱煮熟,因此不適合告訴人沈容華所指之檢驗方法,而因為這些產品均係國外生產,所以成份要符合國外之品管,進口後依據英文標示直接翻譯,伊不會另行做成份檢驗。

      四、並且在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例中,也有被告瑪氏寶路公司經理陳興雯出庭時的供詞:【伊公司就是瑪氏寶路公司】與亞太地區其他公司所進口之罐頭生產地均是澳洲,伊進口後依據澳洲工廠提供之產品成分翻譯,不會再進一步檢驗成分與標示是否吻合。也就是【瑪氏寶路公司】,在澳洲製造生產罐頭時,裡面之成份與標示是生產工廠所寫的,被告【瑪氏寶路公司】只直接翻譯,並沒有進一步的檢驗罐頭裡面的肉類成份是否與包裝標示符合。

      五、協會也於107年7月17日向行政院農委會詢問:「從93年至103年貴會寵物飼料罐頭,是否有檢驗寵物飼料罐頭內,肉類成份與包裝標示是否符合」行政院農委會107年7月23日農牧字第1070229672號回覆函:有關臺端107年7月17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從93年至103年貴會寵物飼料罐頭,是否有檢驗寵物飼料罐頭內,肉類成份與包裝標示是否符合」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本會無93年至103年檢驗寵物食品之肉類成分DNA相關資料

       六、協會志工於107年7月19日及20日至行政院農委會電子信箱請農委會:「請提供90年至101年肉類成份(寵物食品罐頭)檢驗報告」。農委會107年7月24日農牧字第1070229899號回覆函:有關臺端分別於107年7月19日及20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請提供90年至101年肉類成份(寵物食品罐頭)檢驗報告」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本會無檢驗90年至101年寵物食品罐頭之肉類成份相關資料

也就是行政院農委會,從90年至103年並無檢驗寵物食品之肉類成分DNA,所以提不出檢驗寵物食品之肉類成分DNA相關資料 也就是農委會,從90年至103年也無檢驗寵物食品之肉類成分DNA項目。當時檢察官白忠志為什麼,沒有以詐欺業務登載不實起訴瑪氏公司?

但在107年10月04日士檢貴霜107陳37字第1079047542號回覆書函中,對白忠志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例中函中,對檢察官白忠志錯誤部分字字未提,以查無任何違失之處結案。

顯然,士檢貴霜字號地檢察官,根本就沒有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款辦理此案。又根據法務部103年3月13日法檢決字第10300524010號函內容按瀆職罪章之「瀆職」係指公務員違背其職務上所應盡之職責,檢察官係公務員,其執行職務亦應遵守一切職務上應盡之職責。所謂「檢察官應盡之職責」,例如: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受追訴或處罰。

2019年01月31日的新聞中,民調根據TVBS民意調查中心公布的數字,近六成(58 %)的民眾不信任司法,除了因為有近六成(59%)的民眾不信任法官能公平、公正的審判案件以外,也有近半數(49%)民眾表示不信任檢察官可以公平、公正辦案,六成以上(61%)的民眾對蔡英文總統推動的司法改革沒有信心。

蘇院長:以TVBS民意調查中心公布的數字,台灣人民對司法失望與不信任,而現在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續主任檢察長白忠志、士檢貴維字號的檢察官後,士檢貴霜字號的檢察官,被協會已瀆職業務登載不實,提出刑事告訴。

 

您與蔡部長司法改革,還有信心嗎?還有決心讓司法改革,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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