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以廢棄物清理法大賺『禽流感雞、口蹄疫豬及其他動物病死及安樂死的屍體』的錢 。
從民國56年8月8日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改為傳染病防治條例,並將第20條原文罹患傳染病之家畜及其污染或疑有污染傳染病原體的家畜、家畜必要時得令所有人或管理人撲殺並燒燬或掩埋之,再第23條修改為迅速施行燒燬、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91年4月再制定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畜牧場、飼養戶罹患傳染病之家畜及其汙染或疑有汙染傳染病原體的雞、豬、鴉、羊等,其他動物再利用機構之產品為肉骨粉。
民國91年1月30日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原文為『前條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焚毀、掩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及95年6月14日第23、24條:『前條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焚毀、掩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96年6月經立法院通過將傳染病防治法第23、24條修改為修改為『傳染病及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1018&prev=1025&next=989
但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6款: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第41條第4款: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240190000000400-0910201 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2款:動物屍體之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以焚化為原則,但體積較小之禽畜得以掩埋方式處理。http://law.epa.gov.tw/zh-tw/laws/127965441.html 原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動物屍體之處理,應予焚化,但體積較小的之狗、貓、鼠、雞、鴨等畜禽得以掩埋方式處理)。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240190000000400-0910201 及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29條:動物屍體之處理,以焚化為原則,體積較小之貓、鼠、雞、鴨等,得以掩埋方式處理,不得任意拋棄。 http://teacher.sljh.tp.edu.tw/t415/law/waste2.htm 請問:狗、貓、鼠、雞、鴨等畜禽不能焚化,要以掩埋方式處理,台灣有這麼多的地方掩埋嗎? 台灣有這麼多的地方掩埋嗎? 掩埋不會污染水源嗎?
政府當然會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6款、第41條第4款、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2款、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3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傳染病防治法第23、24條等之理由將『禽流感雞、口蹄疫豬及其他動物病死及安樂死的屍體』,化制肉骨粉,再做動物『寵物飼料』大賺黑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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