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禽流感雞、口蹄疫豬及其他動物病死及安樂死的屍體』,已被政府化制肉骨粉,賣給廠商做動物飼料,誰吃?【狗、貓、雞、豬】,誰會中毒?【人、動物】
政府學美國為了貪圖【4D病死、已死、安樂死的動物屍體】的利益大餅,不惜修改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傳染病防治法,並制定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來掩飾毒害動物及人的罪行。
事實說明: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22&prev=-1&next=921
2、各地動物防治所,使用水化氯醛安樂死畜牧場及飼養戶的雞隻,以防止禽流感疫情病毒蔓延。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78
3、唯獨中華民國行政院農委會,為貪圖病死動物的利益大餅,以暗渡陳倉,合法掩飾非法的方式,從民國56年8月8日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改為傳染病防治條例,並將第20條原文罹患傳染病之家畜及其污染或疑有污染傳染病原體的家畜、家畜必要時得令所有人或管理人撲殺並燒燬或掩埋之,再第23條修改為迅速施行燒燬、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1016&prev=-1&next=1015
行政院農委會不承認有包含犬,但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3條:動物因罹患第六條第一項甲類或乙類動物傳染病致死後之屍體,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迅速施行燒燬、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六條第一項甲類或乙類動物傳染病有那些:乙類【狂犬病、假性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
政府為了貪圖『4D病死、已死、安樂死』的動物屍體的利益大餅,不惜修改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條文,並制定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1、將畜牧場、飼養戶罹患傳染病之家畜及其污染或疑有污染傳染病原體的雞、豬、鴉、羊等其他動物再利用機構之產品為肉骨粉。
﹝六﹞將畜牧場、飼養戶斃死畜禽『禽流感雞、口啼疫豬』,再利用製成肉骨粉、飼料用動物油脂、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21&prev=-1&next=900
2、民國91年1月30日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原文為『前條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焚毀、掩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3、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及95年6月14日第23、24條:『前條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焚毀、掩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http://dohlaw.doh.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909
4、96年6月經立法院通過將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修改為修改為『傳染病及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1015&prev=-1&next=1009
5、政府為了與美國一樣,【使用4D病死、已死、安樂死的動物屍體】化制肉骨粉,再將肉骨粉賣給製造寵物食品及雞、豬飼料的廠商,製成飼料,不昔以偷天換日的方式,制定行為法及修改傳染病相關法,將原罹患傳染病及其污染或疑有污染傳染病原體要撲殺、燒燬或掩埋的家禽家畜,修改為撲殺、銷毀、掩埋、化製,也就是,這些病死、已死、安樂死的動物屍體,不一定要撲殺、銷毀、掩埋,也可以將牠化制為做飼料的肉骨粉。
行政院農委會及養雞協會承認病死撲殺『安樂死』雞送化制場製成動物飼料及肥料:
(1)、2004年1月16日彰化縣芳苑鄉一處雞場日前也驗出雞隻感染H5N2禽流感弱毒株,農委會仍決定展開撲殺雞場內近兩萬隻蛋雞,並全數送往雲林的化製場絞碎蒸熟、製成肥料。
(2)、2013年4月6日彰化直擊/二林病死雞池塘無關H7N9新聞:彰化縣養雞協會聽說二林鎮出現病死雞,理事長陳國村表示,養雞場的正常折損率為萬分之五,彰化縣包括肉雞與蛋雞每天約有一萬隻雞死亡,都交給禽畜化製場再製成動物飼料。
行動農委會畜牧處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官員及人員,承認『她』他們依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廢棄物清理法『管理法』將這些病死、已死、安樂死的動物屍體,再化制為肉骨粉,賣給製造飼料廠商『以下為協會與農委會電話對談的重點』
一、農委會(畜牧處污染防治科高惠馨小姐) 0.20秒 ~ 1分2秒 內容意思: http://picosong.com/F9xy
1、剛開始承認有將畜牧場之雞、豬再制利用,但她說是:因為在養豬裡頭,牠本身生產的時候,就經常會有夭折的,像我們的一樣就是説一般的人..肚子痛、脹氣的。
2、當協會告知養雞協會自己說:5000隻病死雞,已做動物飼料時,高惠馨才承認:『她』他們是依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3條,在那個動物防疫人員指導下將『病死、已死、安樂死的豬、雞』再制利用附證據『文號: 1020712541號函』。
二、農委會(畜牧處管理科 陳志成先生) 0.35 秒 - 2分09秒 內容意思: http://picosong.com/F9xX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製利用是防治所【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檢組】及畜牧處的污染防治科的業務,斃死、病死雞也農業廢棄物,美國在公開網站上有更多的4D病死動物,再制肉骨粉後再做寵物飼料。
三、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檢組 馮先生)1分40 秒 - 3分40秒 內容意思:http://picosong.com/F9tm
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將病死、已死、﹝撲殺﹞安樂死的動物屍體,由化制車運送至化制場,化制為肉骨粉後,再賣給廠商做動物飼料。
台灣學美國4D病死、已死、安樂死的動物屍體化制肉骨粉,賣給廠商製造寵物食品的方式,將『禽流感雞、口蹄疫豬及其他動物病死及安樂死的屍體』化制肉骨粉,再賣給廠商做動物飼料,不怕不合法,以偷天換日的方式,不惜修改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傳染病防治法,並制定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來掩飾毒害動物及人的罪行。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
予保障。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
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第三條 第1款、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第2款、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
其他權益。
為了貪圖利益,將原要銷毀的動物屍體化制為肉骨粉,再賣給廠商做動物飼料!請問誰吃呢? 狗、貓、雞、豬,那誰..又會因此而中毒受害呢? 人、動物。
如此膽大的做法,真是喪盡天良、包藏禍心、枉顧國人健康與生命,這才是【政府的真面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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