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路、西莎、偉嘉如果沒有問題』為什麼!要出一百萬建立一
個完整的病理資料、公開道歉、理賠、回收停止販賣寶路、西莎、偉嘉相關產品。
11月8日受害飼主集體10人,親自至台北地檢署對美商艾汾公司提出詐欺、毀損、公共危險及傷害刑事告訴,因為艾汾公司戶籍地在南港,由台北地檢署轉由士林地檢署偵辦此案。
一、檢察官游儒倡半年故意不開庭:
12月初,台北南港分局來函要受害飼主至南港分局,針對美商艾汾公司刑事案作說明,到了台北南港分局後,97年1月14日受害飼主,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游儒倡,對美商瑪氏集團艾汾公司,提出詐欺、毀損、公共危險及傷害刑事告訴開庭通知,事隔半年沒有收到任何開庭通知,直到法務部王清峰部長就任後,協會至函給王部長會告知此事件後,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才要陸續再開庭。
二、承辦寶路案的檢察官湯偉詳,連原告都有未傳出庭應訊,就草草結案!作不起訴處分美商艾汾公司,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真是利害!一個案件盡然可以四年都不用開庭?
7月31日羅禕辰等五位,及8月29日林素蘭等六位及10月17日杜依玲等兩位再對美商艾汾提出詐欺、毀損、公共危險及傷害刑事告訴,但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湯偉詳,連原告林素蘭等六位飼主及羅禕辰等五位,都在未傳出庭應訊的情況下,在11月就發對美商艾汾公司不起訴的判決書,給原告林素蘭等六位飼主飼主及羅禕辰等五位。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28
杜依玲等兩位原告,至今已四年六個月,都未接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開庭通知單及判決書。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31&prev=-1&next=928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對以下之證據,根本就沒有追查,就草草結案!
三、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竟未詳查:國內沒有訂定寵物食品管理法及安全標準,只有經濟動物豬、牛之飼料管理法,竟然使用農委會中國豬、牛飼料之標準T2毒素80ppb草草結案!如『然均署低量殘留』合格,那為什麼要道歉及回收、銷燬寵物飼料罐頭?
1、偵續第116及11733判決書內容:艾汾【瑪氏】公司生產之寵物食品經送往行政院農委會檢測,確實有檢出T2毒素“等毒素殘留,然均署低量殘留,檢測出之數值亦在殘留容許範圍內。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750
既然,國內沒有寵物食品管理法,只有是豬、牛配合飼料』飼料管理法,寵物食品之成分及含量,不可用豬、牛配合飼料之成分及含量做代替。那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怎能再偵續第116不起來判決書理由內容中:『所謂毒素殘留,然均署低量殘留,檢測出之數值亦在殘留容許範圍內』,竟是『中國豬、牛配合飼料80ppb』草草結案!
2、如該公司產品沒有問題,為什麼要道歉?
93年3月24日昨天寶路再度緊急召開記者會,向外界公布黴菌中發現有褐黴素(cCitrinin),和褚麴毒素(Ochratoxin)兩種毒素。艾汾亞太地區科學事務經理霍爾指出,黴菌有的無害,有的卻是有害,在泰國廠生產的寶路乾狗糧中的兩種黴菌,都會直接傷害狗腎臟。寶路強調此次事件是全新的病症,過去未曾在臨床上發現,及宣布將採取個案方式理賠,並即日起接受飼主的求償申請。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33&prev=935&next=931
3、如美商艾汾公司寵物食品沒有問題,為什麼要回收停止銷售其公司之產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企業經營者改善、收回或停止生產之情形﹞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經銷。
﹝1﹞93年3月12日該公司昨日又說媒體表示:『泰國Pakchonge 廠內發現玉米和米兩種原料發霉,已下令擴大回收東南亞六個國家所有自泰國廠出貨的「寶路」乾狗糧、狗零食、「偉嘉」貓乾糧與「西莎」乾糧』。
﹝2﹞至於「寶路」狗罐頭、「偉嘉」貓罐頭等產品,艾汾台灣分公司對外事務經理陳興雯表示,馬口鐵罐裝的「寶路」狗罐頭和「偉嘉」貓罐頭均自澳洲進口,至於軟罐裝的罐頭產品雖自泰國進口,但是在不同廠區生產,飼主不需擔心。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35&prev=-1&next=933
﹝3﹞美商艾汾公司公然欺騙消費者,寶路、偉嘉罐頭含毒,卻向公開說沒問題93年3月8日美商艾汾公司,邀桃園獸醫研討寶路寵物腎衰竭事件時提出『桃園縣獸醫界日前發現習慣食用寶路罐頭的狗兒,年紀輕輕一、二歲就死於腎衰竭』。
美商艾汾公司外事經理表示:『陳興雯儘管送給農委會檢驗的寶路罐頭沒有發現過量的成份,但美商艾汾公司仍全面下架市面的寶路商品』,這才知道寶路罐頭也有問題,而且還回收,但艾汾公司卻對外謊報寶路罐頭沒有問題,飼主不需擔心,這不是騙很大嗎?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38&prev=942&next=935
四、如美商艾汾公司寵物食品沒有問題,為什麼要提撥100萬元交由行政院農委會,做徹底的科學研究,建立一個完整的病理資料』。
93年2月27日寶路公司在自由時報刊登澄清廣告,並多家媒體也向繼報導:『對於任何狗主人痛失愛犬的傷心和難過,寶路公司都感同身受,作為全球最受消費者信賴的狗食品牌,讓每一隻狗狗都健康快樂,一直都是我們的使命,因此,我們將立即將提撥100萬元交由國家級家畜疾病防治機構對這次的事件做徹底的科學研究,期望能建立一個非常有價值的病理資料』。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48&prev=949&next=946
五、行政院相關單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一但檢出不合格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廠商進行下架、回收及銷燬等處理:
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院臺消保第1020120835號函:監察院關於寵物飼料含毒之公文中提及一但檢出不合格者,將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廠商進行下架、回收及銷燬等處理。
2、行政院農委會102年1月30日農牧字第102020099號函:關於「市面販受之產品檢『抽』驗不合格之處置,主管機關依規定執行產品抽驗工作,如發現產品檢驗不合格,應就不合格項目,依相關法規規定,要求生產業者限期改善、回收、銷燬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42&prev=946&next=938
3、行政院農委會95年2月7日農牧字第0950109510號函、行政院農委會97年8月4日農牧字第0970142223號函、行政院農委會97年6月30日農牧字第0970134957號函,93年間美商艾汾公司寶路牌犬飼料至台灣區犬隻腎衰竭死亡之相關事宜一案『監控抽查回收飼料之管理,並協會協助回收及銷燬』。如寵物飼料T2毒素『然均署低量殘留』合格,那又為什麼要回收及銷燬?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46&prev=948&next=942
從96年受害飼主,協會對美商瑪氏寶路公司提出刑事告訴以來,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領的是納稅人的錢,卻無仔細調查、蒐證,而是違法濫權、隨意結案,縱容包庇美商艾汾寶路公司,儼如美商艾汾寶路公司的司法保護傘,並為美商艾汾寶路公司脫罪,五位檢察官偵辦案件顛倒黑白、完全不顧國人健康及寵物吃的安全,試問:如沒有任何利益條件,五位會願意幫忙廠商脫罪嗎?
如此品德、操守、品行有問題的檢察官,對於民眾檢舉、陳情、告訴、告發,涉及個別檢察官職務行為之質疑者,根本就沒有盡忠職守、究明事實真相,而且准許他案得以行政簽結,完全不顧告訴人之權益,有違法治國積極依法行政原則,這樣會吃案的司法單位,又如何讓民眾信服呢?
更讓人難以忍受的是,要我們納稅人,養這些司法的害蟲,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納稅是人民應盡的義務,請問!台灣有如此的司法蛀蟲,您納稅『納的甘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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