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官官相護包庇行政院農委會官員,原來陳長文中央廉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更是瑪氏寶路的委任理律法律事務員兼裁判難怪要以本案經查尚無公務員涉嫌業句體事證】理本案 !


一、2013325日法務部廉政署至電子信函給協會,如發現有貪瀆『貪污瀆職』不法情事,歡迎提出相關事證(或具體可查證線索),本署會依法處理。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869&prev=-1&next=867


二、協會於102328日,以正式公函回覆法務部廉政署,並將所有公開證物及廠商不法之事證,提供法務部廉政署【協會官方網站所有公開之證據】


三、法務部廉政署10241日廉政字第10200021280號函:有關台端檢舉行政院農委會前主委陳武雄等人涉嫌業務登載不實等情,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本案經查尚無公務員涉嫌業句體事證】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898&prev=-1&next=896


真的是...查尚無公務員涉嫌業體事證嗎? 還是...故意沒有認真去詳查。


1、行政院農委會99430日農牧字第0990127480號函【寵物食品國內尚未訂有相關危害物質之安全容許量,然仍可依法準用國際現有之相關規範


2、行政院農委會941031日農牧字第0940041561號函:『主委李金龍』』關於寵物飼料查非『飼料管理法』規範之貨品,其成分及含量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規範。


行政院農委會在93年發生寵物腎衰竭事件時,早就知道【寵物食品國內尚未訂有相關危害物質之安全容許量】,請問!『沒有寵物食品管理法,就沒有訂定安全標準』,那行政院農委會930604日文號:440997630日農牧字第0970134957號函、9784日農牧字第0970142223號函等公函,所寫的『雖有檢出,但亦於殘留容許量範圍內?』。


更不能用『中國經濟動物豬、牛飼料』做為寵物食品安全標準!就算一個不懂法律的人,一看也知道!行政院農委會非常明顯有業務登載不實,法務部廉政署是真的笨到什麼都不懂嗎?


3、農委會公函未檢疫黴菌毒素:


一﹞防檢二字第0991478685號函西莎、偉嘉澳洲製造生產之犬貓罐頭飼料之抽驗報告﹝包裝赫麴毒素A 、橘毒素、T2毒素、 F2-毒素、DON毒素、黃麴毒素B1B2乙節,因未涉前動物傳染病檢疫、本局並無該等資料。


二﹞991222日農委會農牧字09900041833號函:依目前公告之動物傳染病分類並未包括所陳之黃麴毒素B1B2T2毒素、赫麴毒素A 、橘毒素、F2-毒素、DON毒素。


三﹞100218日農委會農牧字第1000107913號函:『就犬貓食品檢『疫』部分,查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確已依SPS 協定規範及該局之法定執掌,訂有『犬貓食品之檢疫條件』並依據以執行。『所提質疑未抽『驗』罐頭產品部分,罐頭產品產生危害之風險低於飼料產品,且寵物食品市場以犬貓飼料為最大宗,考良絕罷多數飼主之權益及政府資源之分配情形,現階段僅抽『驗』犬貓飼料之作法尚屬合宜』。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74


行政院農委防檢局公函都承認『寵物食品均未檢疫黴菌毒素』,那士林地檢署100411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決書中,卻有VP404T900417708號』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寶路黴菌毒素檢疫合格證明呢?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78&prev=747&next=674&l=f&fid=6


聰明的人一看就知道,檢疫證明根本就是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幫廠商偽造的,身為一個承辦貪污瀆職的法務部廉政署,難道,還比一般不懂法律的民眾,還更笨嗎? 不知是偽造文書罪嗎?還是故意要包庇行政院農委會官員


原來答案就是 : 陳長文【中央廉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更是【瑪氏寶路的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球員兼裁判難怪法務部廉政署要如此處理 !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900&prev=-1&next=898


【瑪氏寶路的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另一位合夥老闆宋耀明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photo?pid=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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