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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1、原告於1021021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新證據、新事實,對寶路瑪氏提出涉嫌詐欺傷害公共危險偽造文書毀損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名,提出告訴刑事,因告訴人將兩個半月,快三個月未收到任何開庭通知,協會﹝告訴人﹞於115日至函給馬主席、江院長、羅部長、陳檢察長、林檢察長、政風室蕭主任等人。

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寶路飼料案件,原告兩個半月,未收到任何訊息,原告非常擔心惶恐害怕偵辦此案檢察官,是否,又要以下之理由官商勾結包庇吃案為被告脫罪

3、但告訴人並未馬上接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開庭通知,一直到325日接到331日開庭通知,與告訴人1021021日遞狀到331日開庭通知,整整硬是拖延了五個月又十天

4、告訴人於331日開庭通知後,於10385日接獲,士林地檢署安股102年度他字第3747號詐欺案﹝刑事傳票﹞通知書,應到日期﹞103811日上午1040分。

但原告沈容華已於1037月已安排103810日,下午搭乘315分飛機前往日本四國旅遊﹝旅行社為山富旅遊﹞,原告沈容華預計於103814日回到台灣,告訴人除向安股許檢察官請假,但不由告訴人懷疑,為什麼士林地檢署每次告訴人,提出對被告之不利之證據時,士林地檢署就會安排告訴人出國的日期開庭。

5、再101年時同樣的告訴人沈容華也已安排於101528日至國外旅遊,檢察官陳昭仁卻故意安排530日開庭通知,告訴人同樣向檢察官陳昭仁請假後,就未接獲檢察官陳昭仁的開庭通知,於1019月就收到檢察官陳昭仁﹝101817101年度偵字第9152號﹞不起訴美商寶路的判決書,不起訴理由:「本件尚無法排除送檢之飼,料樣品遭污染、變質之可能」。

 

請問 : 張院長 ~ 為什麼每次告訴人,提出對被告之不利之證據時,士林地檢署就會故意安排告訴人出國的日期開庭,這實在未免以太湊巧了吧

 

擺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是要想盡各種辦法,硬要幫寶路瑪氏脫罪,所以檢察官陳昭仁明明知道檢驗出寶路飼料內含三聚氰胺,是行政院農委會與桃園縣政府,親自交由行政院農委會台南試驗所檢驗,檢察官陳昭仁卻以不起訴理由:「本件尚無法排除送檢之飼料,樣品遭污染、變質之可能」,等於誣賴寶路飼料內的三聚氰胺,是行政院農委會與桃園縣政府及行政院農委會台南試驗所檢驗,故意添加三聚氰胺誣陷被告。

6、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案件進行之稽催) :

33條規定 : 案件之進行,應接續為之。各法院檢察署如發現有逾三月未進行者,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研考科對逾二月未進行之案件,應製作報表通知承辦檢察官促使注意進行。

35條規定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研考科會同統計室,按月填具逾期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二) ,層報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檢察官,促其注意

迅速進行結案:()一般偵查案件逾八個月。() 非屬經濟犯罪案件之詐欺、背信、侵占案件逾一年

顯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先違反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3條規定﹝檢察署辦案期限已超過三月未進行者﹞,後又違反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條規定:﹝一般偵查案件逾八個月未作逾期未結案﹞。

 

本案於1021021日對寶路提出刑事告訴,到今天共拖延了11個月又1天﹞

 

然而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朝松,為了包庇被告寶路瑪氏,刻意要違反33條及第35條之法律規定,逆向操作、有違常理的行徑,現在又將此案移交由紀股黃德松檢察官企圖再以他字案,重新再一次偵辦寶路飼料案,無限期的拖延此案,不禁讓協會﹝告訴人﹞懷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到底與被告達成何等之交易,否則 ! 為什麼 ? 一直想盡辦法,為被告寶路瑪氏脫罪及拖延偵辦案件呢 ?

因此 ~協會﹝告訴人﹞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糾正,檢舉檢察長林朝松檢察官許恭仁提出彈劾

相關檢察署檢察官遭監察院彈劾案例 :監察院糾正,移送法務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案例:﹝檢察官陳玉珍總計獨攬31 件陳○雄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且為操控案件留存於該股,導致有8 件逾期未結﹞

 

祈盼 ~ 張院長相信以您的﹝智慧慈善,能以公平、公正儘速處理此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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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ju8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