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函

 

文號:(103)字第364

日期:1036月24日

回信地址:台北市八德路3段158巷20弄40號7樓之8

傳真:25212714

連絡電話:0982-379-862

理事長:沈容華(蓉震)

立案證書字號: 85台內社字第8518824號

正本收文馬主席英九先生 江院長宜樺先生   李秘書長四川先生  羅部長瑩雪小姐

主    旨:法務部未依法務部組織法第2條規定:10、11項依法處理事件,根本就是推卸責任,放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球員兼裁判,請問? 又如何做到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呢?

難道法務部官網上:建立人民信任的廉能政府,有公有義的國家。

厲行法治,保障人權,這些都是再欺騙人民的話而已?

難道,法務部只會寫公文、不辦事,乾領薪水的單位?

說    明:

1、協會於103年05月30日收到行政院移文單,院臺法移字第1030032085號函主旨説明 : 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函,陳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辦寶路食品事件等一案,事屬貴管,移請參處。

2、行政院為法務部上級主管機關,偵辦寶路食品事件等一案,事屬貴管,移請參處。所謂 : 『事屬貴管 』這個就是指貴單位的權責 及 貴單位該管的事情。

『移請參處』主要是參、處,就是指貴單位參考及處理。

3、法務部於103年06月05日,法檢決字第10300578230號函,及無感的回覆 :依法務部組織法之規定,本部係主管法務行政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台端如認有人涉嫌犯罪,可檢附具體事證(人、事、時、地、物),逕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或告發,檢察官必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

結果 ! 真是令人失望 ! 法務部完全卻不理會『行政院的指示』, 更不依『法務部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部掌理下列事項:(10)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4、法務部103年06月20日回覆 : 該款所稱「犯罪調查」係指本部所屬調查局、廉政署之『犯罪調查職掌』,「監督」則指本部對該條第10款之事項,具有『行政監督之職權』。難道 !法務部所屬機關(構)』不含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嗎?  

若民眾真的依照法務部規定 :『 檢察官必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  』,結果就是 : 檢察官必本毋枉毋縱『依廠商要求 』以【逃避刑責為原則】偵辦 。         

案例如下:

1、協會志工就是依照法務部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或告發』103年02月11日致貴署首長信箱電子郵件1件,【上面特別註明請勿轉至士林地方院檢察署辦理(因為..會被上下其手再度被吃案!)】,結果令人非常失望的是,高等法院檢察署確依然於103年02月20日檢紀致第1030000136號,請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當事人所指事項分案查明,並將調查結果逕復當事人。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當然調查結果一定是【查無瀆職事件】,103年05月22日士檢朝社103他726字第17479號,本署辦理103他字726號被告士林地檢察署騰股檢察官瀆職案件,業經調查完畢,復如說明,請查照。

2、協會已多年、多次向士林地檢署,檢舉且檢附具體事證!只可惜!『士林地檢署已淪為犯罪者的打手』,在所有的調查上,一直隱瞞被告違法事實、理由、證據、故意不列入判決書內,就像士林地檢署政風主任回復 : 尚難認有包庇檢察官之意,貴協會所指,【容有誤會】協會並不是要法務部介入檢察官偵辦案件,而是 ~ 像此案 : 從93年至今已經10年了,下毒的美商瑪氏公司,應該要負法律刑事的責任,但事實上目前依然逍遙法外。

難道 ? 馬總統、江院長、李秘書長,您們都【認為再寵物飼料中下毒沒有罪】嗎 ?

摘奸發伏、伸張正義乃檢察機關之職責,法務部應當司法官犯罪的最後守門人,法務部作為我國政府執法的重要機關、依法辦案不能「兩套標準」,對於該檢察官此行為,絕對不能放任不管,應公平對待官員與人民,就是因為檢察官(司法人員)有犯罪之嫌!

請問 ? 如何請檢察官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呢?難道您們貴部都不知道!球員兼裁判的道理嗎?依法務部組織法第2條規定:10、11項寫的都是欺騙人民的嗎 ?

法務部作為我國政府執法的重要機關、依法辦案不能「兩套標準」,對於該檢察官﹝包庇廠商脫罪的行為,卻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於都忘記,自己就任時,所簽署的公務人員服務誓言:余誓以至誠,奉行憲法,恪遵政府法令,忠心努力,切實執行職務,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謹誓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既然,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法律上之人人平等』,身為司法人員之上級長官的羅部長,是否,也應遵守自己親自簽署的公務人員服務誓言:誓以至誠,奉行憲法,恪遵政府法令,忠心努力,切實執行職務,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謹誓

     但如今卻是未依法務部組織法第2條規定:10、11項依法處理事件,推根本就是推卸責任,放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球員兼裁判,請問? 又如何做到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呢?

法務部官網上:建立人民信任的廉能政府,有公有義的國家。所謂:您說的公平正義在那裡呢 ? 厲行法治,保障人權。又在那裡?  

難道,法務部只會寫公文、不辦事,及專門庇護吃案檢察官,乾領薪水的單位?

如果法務部再不依法務部組織法第2條規定:10、11項,公平、公正處理此案件,那就是法務部自己承認是,只會寫公文、不辦事,及專門庇護吃案檢察官,乾領薪水的單位?

那就請馬總統、江院長、李秘書長,轉請羅部長,勿再回公函給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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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ju8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