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和毛小孩的健康與安全,您不能不知道的事系列之五

動物保護法【經濟動物寵物】難道,農委會長期都是將狗、貓當作待宰的經濟動物?


93T-2毒素如果是符合安全標準,那為什麼,要回收銷毀

 

美國法律寵物食品真的沒有設定黴菌毒素【包括T-2毒素】安全標準?

 

農委會的所謂國際規範,竟然不是CodexOIE,而是中國家禽、畜豬牛配合飼料?

 

201573日農委會針對T-2毒素發出新聞澄清:【歷年檢測樣品之T-2毒素含量均符合安全標準】,您相信是真的嗎?


農委會所謂之含量均符合安全標準,是指中國家禽、畜豬牛配合飼料80ppb,但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款:犬、貓為玩賞、伴侶之寵物。而家禽、畜豬牛為第3條第2款之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而且行政院農委會主委李金龍941031日農牧字第0940041561號公文:【關於寵物飼料查非屬「飼料管理法」規範之貨品,其成分及含量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規範】也就是説:家禽、畜豬牛之飼料安全標準,不可於做為伴侶寵物食品之安全標準,身為寵物主管機關的農委會您們不但知法、違法,還敢如此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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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3日新聞澄清中寫到:如發現寵物食品有不符合安全標準,即令業者下架回收銷毀因此飼主可以安心選購市售寵物食品


行政院農委會97630日農牧字第0970134957號函:所詢美商艾汾公司之寵物飼料事件,93316日召開「犬隻罹患腎衰竭死亡病例異常增加因應對策」會議,並採取下列相關處理措施﹝四﹞監控抽查回收飼料之管理,並協助回收飼料銷毀作業,也就是93年的寵物食品根本就不安全,所以農委會才會回收銷毀,後來所有的寵物食品,為讓過T-2毒素過關農委會帶頭違法中國家禽、畜豬牛配合飼料80ppb,就是要為了讓為廠商違法闖關


各位毛孩子的家長們,T-2毒素16ppb-38.4ppb都會被回收銷毀,那98年的14.3ppb-51.8ppb99年的3.84ppb-31.09ppb,您覺得安全嗎?您還敢再買給毛孩子吃及用手接觸嗎?您還會再相信農委會【安心選購市售寵物食品】的鬼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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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農委會還說我們受害者有向廠商索賠求償外,並要求農委會列管並制訂限量標準:協會是有向廠商索賠求償,因為我們是受害者,要求賠償有錯嗎?難道,下毒的廠商危害毛孩子吃有毒食物,導致生病死亡,也害飼主因接觸毒食品而中毒生病死亡,農委會一樣不用負任何責任嗎?更何況!協會每次再談求償時,要求廠商說:【這些寵物食品裡面是什麼毒,毒從何而來】,協會才可以找會解毒的中醫師救毛孩子及飼主,但廠商始終不願說出真相,所以每次談判都破裂,至今我們這些受害者,都沒有拿到賠償金


至於要求農委會列管並制訂限量標準,千萬不要忘記農委會是公務員,領的薪水是納稅人繳的稅金,保護消費者安全本來就是農委會的應盡之義務,農委會自己不制訂T-2毒素限量標準,還要協會提出,才願意來制訂限量標準,請問:毛孩子的家長們,您們不感覺很離譜嗎?


201573日新聞澄清中還寫到:歷時十多年,仍無法證實這些愛媽是T-2中毒,而全球各國包括歐盟、美國和日本,都沒有針對寵物食品訂定T-2毒素限量標準,而T-2毒素其實是黴菌的代謝物質,為黴菌毒素之一種,毒性在黃麴毒素之下,即使被發現存在於食物當中,只要含量在安全範圍內,對人類寵物健康不會造成影響


事實,美國1938年就通過《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第341條及346條寵物食品不能含黴菌毒素(mycotoxin)包括【黃麴毒素及T-2毒素】或重金屬,並再第342條中寫明:,確保寵物食品產品沒有任何諸如黴菌毒素毒物的有毒或有害物質。


2002612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2002公共衛生與安全法案(PL107-188):【禁止寵物食品含有T-2毒素,不知農委會為何還硬要睜眼說謊話呢?


如果無法證實這些愛媽是T-2中毒,為什麼?2004315日榮民總醫院會有受害者中毒確定的病例:【皮膚及喉嚨發癢長達一年。她的狗今年一月因食用寶路狗飼料造成腎及肝衰竭死亡。(T2毒素)因寶路狗食產生間歇性乾咳】,X光:【支氣管擴張,浸潤現象(94-2-28)】,989.9 未明示之毒性作用,源於非醫藥物質主者﹝第二頁A﹞573.3未明示之肝炎、491.9慢性支氣管炎等確定中毒之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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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文號6410,官方網站寫到:農委會100年度進行市售寵物飼料抽驗共有 300件,其中黃麴毒素含量均在國際規範20ppb 以下,至於T-2毒素……等抽測項目亦符合現有之國際規範,但農委會的所謂國際規範,竟然不是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而是中國家禽配合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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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a.gov.tw/show_news.php?cat=show_news&serial=coa_diamond_20120214101805


中華民國憲法15條明訂: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農委會你們做到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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