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2毒素雖然不是傳染病,但卻是致命性的感染生物毒素,行政院農委會卻是用80ppb為寶路脫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劉清芳處長卻說:【寵物及飼主之權益責任是行政院農委會的責任,跟消保處沒有關係】,毛孩子與飼主已成為消費糾紛的孤兒!兩個單位,只會互推皮球、推卸責任、更讓民眾感覺這兩個單位,只會乾領薪水,不會辦事!又不尊重生命的單位,如此的官僚態度,如果下一個其他牌子的飼料,也發生中毒生病死亡事件時,您和毛孩子是否會成為下一個求助無門的無辜受害者!
請您注意【現在是所有牌子的寵物食品T-2毒素都是80ppb】
說明:美商瑪氏於104年4月1日,請委任律師事務所,透過台北市動物保護處至函給協會內容如下:
﹝一﹞查消費者沈容華早於93年9月,對外散佈不會言論,聲稱美商瑪氏商品將導致寵物飼主罹癌,嗣後更對美商瑪氏之歷屆負責人多次提起民刑事訴訟,雖均穫得不起訴處分或遭法院駁回,但已致令美商瑪氏不堪其擾。
﹝二﹞兹因沈容華對於美商瑪氏產品之指控,均屬查無實證之惡意抹黑,且此次主張之93年購買本公司寶路產品所衍生之危害寵物健康之情事,迄今已逾十年,早已罹於消費者保護法準用民法之2年請求權消滅時效,是美商瑪氏礙難遵囑與沈容華進行和解協商,特以本函說明如上,懇請貴處諒解。
資料查詢: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11306172
一個在美國擁有300億美金以上財產的世界富豪,卻在台灣賣出會要人命及毛小孩命的劇毒【黴菌毒素﹝T2毒素﹞、重金屬】寵物食品之後,如今! 還能如此囂張可以不用負任何的賠償責任,瑪氏產品還能繼續在台灣賣毒飼料,憑什麼?
因為能保護我們毛小孩及飼主權益的政府單位行政院農委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都在互推責任及保護美商瑪氏!
104年11月12日上午9點25分電話號碼23568258,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劉清芳處長至電給協會她說:【寵物及飼主之權益責任是行政院農委會的責任,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沒有關係,其意思就是推卸責任】,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介中寫:
一、政府任務:
在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的工作方向上,政府首要之務在建立法規或制度,透過行政監督,維護消費安全、公平及防範消費者爭議之發生﹔其次,應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之教育與宣導以擴散消費者保護理念及提升消費者自覺;惟消費爭議之發生仍無法避免,為迅速處理並降低民眾循司法程序請求救濟之勞費,政府爰在行政部門建立消費爭議申訴與調解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而102年10月29日在行政院官網上的「時政講義」,主題 : 聰明消費、自我保護專訪劉處長中:問:什麼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向消保單位求助?又該透過什麼管道?通常消保單位都是如何處理?
劉處長回答:消費者只要『消費的時候和業者發生爭議,都可以提出申訴』。
資料查詢: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16.aspx?n=E9B83B707737B701&sms=A30977FC8941C6A9&s=36CB90FA3E8190A5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近年來處理消費相關案例:
1、行政院消保會與消基會即日起協助因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受害民眾提起團體訴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0年11月3日之新聞發布:【為避免受害消費者求助無門並展現政府積極捍衛消費者權益之決心,行政院消保會及各縣市政府消保官除積極進行消費申訴案件的協商外,針對無法依消保法規定調解成立之案件,亦積極協調消基會協助民眾進行求償。消基會為實踐該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宗旨與承諾,也已組成義務律師團,將協助民眾向業者提起團體訴訟以爭取權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消保官字第1000010502號函:自即日起至101年1月20日,消費者可至本會、全國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消基會等地點提出求償登記。
資料查詢:http://www.ey.gov.tw/pda/News_Content4.aspx?n=E7E3...
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04年2月10日:為維護學生食的權益,行政院消保處已依消保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協調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協訟,訴訟所需經費將由政府補助。
資料查詢:https://tw-mg31.mail.yahoo.com/neo/launch?.rand=01...
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於2015年10月5日緊急開會研議發新聞稿:福斯排氣造假案,環保署今天要求召修1萬7744輛。事涉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傍晚獲知後立即召開會議研討,稍晚將說明國內消費者權益依法可求償方式。
資料查詢:http://www.taiwannews.com.tw/etn/news_content.php?...
以上三個案例都有行政責任單位,而且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都處卻還是依消保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協調消費者團體或委任義務律師,補助經費打消費官司,消保法的立法目的,不就是基於消費者權益所制定的法律,同樣是93年「寶路狗飼料造成狗隻腎臟病事件」,為什麼 ? 如今又不願意積極主動處理呢 ?
難道!兩位長官辦事情是有分大小眼嗎?還是見到記者就說神話?對於寶路受害者就說鬼話嗎?還是受到上級之壓力或【我國國師美商瑪氏委任律師的壓力?】還是中間有不可說的秘密與有任何私下利益交換呢?
四、行政院農委會很會玩兩面手法,一面要受害者依消保法向廠商求償,一方面又將T2毒素以中國配合豬牛飼料80ppb做標準,執意要為廠商背書保證。
1、行政院農委會103年07月18日,農牧字第1030224334號函:
(三)有關寵物食品未經政府檢驗即公開販售一節,經查93年國內爆發寵物食品引起犬貓腎衰竭事件之前,國內尚無寵物食品管理規範,亦無特定主管機關,惟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略以:從事、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確保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責任。準此,確保每批商品安全無虞為企業經營者之責任,而相關之品質檢驗為企業經營者應執行之工作,如發生寵物食品危害寵物健康之情事,飼主得依法向企業經營者申請賠償。
資料查詢: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11307498
2、依行政院農委會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款:犬、貓為玩賞、伴侶之寵物。而家禽、畜豬牛為第3條第2款之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
3、行政院農委會主委李金龍94年10月31日農牧字第0940041561號公文:【關於寵物飼料查非屬「飼料管理法」規範之貨品,其成分及含量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規範】。
陳主委劉處長:T-2毒素雖然不是傳染病,但卻是致命性的感染生物毒素,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民國九十五年九月【臺灣致死性傳染病解剖與相驗偵測系統規劃】(Taiwan Med-X)中,在 Med-X 系統病理症狀( syndromes ) 通報定義,就已將T-2毒素列為相對應的致命性感染,生物犯罪或生物恐怖通報項目之一,在參、心得與結果提到:本次赴美研究之重要心得與成果,乃參考美國Med-X系統,且根據臺灣現行解剖與相驗制度,提出「致死性傳染病解剖與相驗偵測與偵察系統(Taiwan Med-X)」之計畫,更在第17頁提出:二、台灣Med-X與美國Med-X系統的比較1. 偵測目的台灣Med-X︰偵測法定傳染病、緊急傳染病、生物恐怖事件及生物犯罪。(2)美國Med-X:偵測生物恐怖事件、緊急傳染病。
T-2毒素雖然不是傳染病,但卻是致命性的感染生物毒素,行政院農委會卻是用80ppb為寶路脫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劉清芳處長卻說:【寵物及飼主之權益責任是行政院農委會的責任,跟消保處沒有關係】,毛孩子與飼主已成為消費糾紛的孤兒!兩個單位,只會互推皮球、推卸責任、更讓民眾感覺這兩個單位,只會乾領薪水,不會辦事!又不尊重生命的單位,如此的官僚態度,如果下一個其他牌子的飼料,也發生中毒生病死亡事件時,您和毛孩子是否會成為下一個求助無門的無辜受害者!
請您注意【現在是所有牌子的寵物食品T-2毒素都是80p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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