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有賣寵物食品 (含T2毒素)的連鎖超商及大賣場業者,要拿出你們的企業良心與道德,勿再將含有T2毒素的【同伴動物狗、貓】寵物食品,在貴公司上架販售,因為動物保護法寵物食品,T2毒素並沒有訂定安全容許量,行政院農委會,T2毒素是採用中國家畜【豬牛】80ppb做為寵物食品安全容許量標準。
行政院農委會寵物食品T2毒素安全容許量80ppb為中央家畜【豬牛】安全容許量的事實與證據:
一、105年8月15日協會至函給10家連鎖超商及大賣場業者,其希望這些超商及大賣場業者,勿再將含有T2毒素的【同伴動物狗、貓】寵物食品,繼續在超市及大賣場上架販售,間接幫寵物食品商來一起毒害【毛小孩與飼主】。
二、但是目前台灣的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寵物食品病微生物與有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中, T2毒素根本就沒有訂定安全容許量標準。
資料來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A040270070007800-20150805
三、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T2毒素安全容許量標準,是採用中國家畜【豬牛】80ppb做為寵物食品安全容許量標準。
1、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官方網畜牧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又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資料來源: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4732...
2、2015年7月3日台灣動物新聞網【寵物食品驗出T-2毒素?訛傳】中畜牧處副處長王忠恕表示:【為了維護寵物食品的安全,農委會特別參考了中國對豬飼料的規範,訂定以80ppb作為寵物食品T-2毒素的參考標準】。
新聞資料來源:http://www.tanews.org.tw/info/8416
3、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至苗栗縣政府函:【本會邀集國內學者專家開會研議決議,我國得比照其他國家家畜動物飼料所訂80ppb作為現階段寵物食品T-2毒素之限量標準】。
資料來源: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2481543
4、行政院農委會主委李金龍94年10月31日農牧字第0940041561號公文:【關於寵物飼料查非屬「飼料管理法」規範之貨品,其成分及含量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規範】。
94年10月31日農牧字第0940041561號公文: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2450943
5、98年監察院寶路調查意見﹝第4頁﹞:依據飼料管理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飼料,指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所指飼料,僅及於經濟動物飼料,並不包括寵物飼料。
98年監察院寶路調查意見: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2450496
由以上資料應可證明行政院農委會,寵物食品T2毒素安80ppb安全容許量標準,確實是中國家畜【豬、牛】安全容許量標準。
而在當時,行政院農委會是以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回收銷毀3.189.37公噸的寶路、西莎、偉嘉飼料、罐頭。
請問:如果瑪氏93年的產品,沒有問題的話,瑪氏公司會心甘情願,被行政院農委會,回收銷毀價值約三億多台幣的寶路、西莎、偉嘉飼料、罐頭嗎?
相同的是,各位業者您們所生產及販賣的產品沒有問題的話,各位會讓政府隨便的回收銷毀,市面販售價值約三億多台幣的產品嗎?
協會~ 希望這些超商及大賣場業者,能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上,勿再將含有T2毒素的【同伴動物狗、貓】寵物食品,繼續在超市及大賣場上架販售,間接幫寵物食品商來一起毒害【毛小孩與飼主】。
以下為這些超商及大賣場名單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 K超商來來股份有限公司、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家樂福)、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頂好)、全實業聯股份有限公司(全聯)、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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