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政風室主任特別注意,請讓貴署承辦的檢察官,依據「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規定,依據結案日期結案,不要再找任何借口,故意遲遲不結案,更不要像貴署湯偉祥王以文白忠志陳昭仁等四位檢察官,不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條:(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一),偵辦調查本案,明知美商瑪氏食品,未依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公平交易法檢驗寵物食品中的黃麴毒素、赭麴毒素及T-2毒素等7種黴毒素,及三聚氰胺與肉類成分,再以不起訴違反包庇美商瑪氏食品,危害受害者的權益。   

 

說    明:

壹、協會與另三位受害飼主,於107年7月31日、8月20日、9月14日,到貴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地檢署,以申告案鈴對商瑪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公平交易法詐欺業務登載不實罪等提出刑事告訴

 108年1月22日貴署士檢貴忠108陳2字第1080002560號回覆內容:

主旨:本署承辦108年度陳字第2號陳情案件業已調查完畢,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等3人於107年12月26、27日致本署政風室信箱及 108年1月3日致法務部部長信箱辦理。

二、按「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規定: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偵查終結者,由研考科會同統計室,按月填具逾期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單,層報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檢察官,促其注意迅速進行結案:(一) 一般偵查案件逾八個月。...(四)再議案件逾三個月,核先! 核先敘明。

三、台端等3人陳情意旨所指前案即本署 100年度偵字第904號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於100年3月6日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次台端等3人及案外人沈容華於107年7月31日、8月20日及9月14日到署申告,係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等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事由,對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重新提出告訴,先後由本署107年8月6日分 107年度偵字第3388號、107年8月20日分 107年度他字第3729號及107年9月17日407年度他字第3993號案件偵辦。是陳情意旨所指案件屬上開要點第35點第1款之「一般偵查案件」而非第4款之「再議案件」,分案迄今均尚未逾上開要點第35點所定之辦案期間。依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本案已快過了偵查案件逾期時間。

 

貳、協會於108年3月14日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地檢察署刑事傳票,應到日期108年3月21日下午3點45分,【案號案由107年度他字第3388號】,備註【併107年度他字第3729號、107年度他字第3993號】,貴署已將三個合併。

 

參、如依據貴署士檢貴忠108陳2字第1080002560號回覆函: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規定: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偵查終結者,由研考科會同統計室,按月填具逾期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單,層報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檢察官,促其注意迅速進行結案:(一) 一般偵查案件逾八個月。

也就是本案辦案期限為一般偵查案件逾八個月以第三個告訴人,告訴日期為107年9月14日提出刑事告訴案號為407年度他字第3993號,分案日期為107年9月17日

依據「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規定:案件自收案之日起算,本案結案時間為108年5月17日

 

肆、但因貴署的信譽實在太差,從96年12月對美商瑪氏食品提出刑事告訴以來,先是檢察官游儒倡半年不開偵查庭,接著。是湯偉祥、王以文、白忠志及陳昭仁等四位檢察官,在偵辦調查本案,竟然未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條:(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一),明知美商瑪氏食品,未依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公平交易法檢驗寵物食品中的黃麴毒素、赭麴毒素及T-2毒素等7種黴毒素,及三聚氰胺與肉類成分,竟然還敢違反包庇不起訴,如

一、檢察官白忠志在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由檢察官白忠志自己所寫的:寶路罐頭不適合告訴人沈容華所指之檢驗方法,及被告陳興雯的供詞:伊進口後依據澳洲工廠提供之產品成分翻譯,不會再進一步檢驗成分與標示是否吻合,但檢察官白忠志卻用號碼VP404T9004170號重大傳染病檢疫證明,當作檢驗黴菌毒素、重金屬與農藥結案

二、協會與受害者購買寶路罐頭是從81年到93年﹝2月﹞,所以對瑪氏提出93年以前寵物飼料罐頭未依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檢驗之告訴,但檢察官白忠志卻使用,告訴人所提供的農委會99年5月3日農牧字第0990040754號函,而函中附件檢驗證明為94年─99年第一季市售寵物食品抽驗結果總覽表,但農委會於107年7月6日電子信箱告知協會94年至103年寵物食品抽驗,T2毒素是以80ppb及赭麴毒素是以50ppb,卻沒有核發檢驗合格證明

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例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49784482

 

 

        貴署另還有兩位士檢貴維字號檢察官及士檢貴霜字號的兩位檢察官,再調查檢察官白忠志時,也未依法調查本案,再回覆協會文時,針對檢察官白忠志所犯之錯誤,卻是字字未提,而且不是只有協會,發生這種問題,還有其他受害者,請主任上網查就知道。

 

        所以~ 協會請主任特別注意,請讓貴署承辦的檢察官,依據「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規定,依據結案日期結案,不要再找任何借口,故意遲遲不結案,更不要像貴署湯偉祥、王以文、白忠志及陳昭仁等四位檢察官,不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條:(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一),偵辦調查本案明知美商瑪氏食品,未依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公平交易法檢驗寵物食品中的黃麴毒素、赭麴毒素及T-2毒素等7種黴毒素,及三聚氰胺與肉類成分,再以不起訴違反包庇美商瑪氏食品,危害受害者的權益

                    

                 93年台灣發生寵物集體暴斃中毒、生病死亡,協會~ 請貴署依法起訴明顯犯罪的美商瑪氏食品!千萬不要再官官相護,用司法還給這些受害的毛小孩與飼主一個公道 ! 不然~如何教育下一代? 說在寵物食品內下毒 ! 不會有任何罪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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