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 蔡總統 、 蘇院長、蔡部長、朱檢察長 一封公開在網路上的信件:
蔡總統 、 蘇院長 、 蔡部長 、 朱檢察長 四位長官您們好:
在我這封信中,煩請四位長官如實回答的問題,與政治無關,無論是藍色、綠色、白色及無色選民,只要家中有毛小孩的父母親,都是非常關心的事,因為此案已有許多毛小孩與飼主受害,協會希望四位長官務必回覆此信的問題
(請勿轉寄給農委會及其他單位逃避責任)。
民國93、94年台灣發生毛小孩的事,行政院農委會於民國93年抽驗瑪氏公司生產的寶路等寵物食品,確實檢驗出其中含有七種黴菌毒素,而民國94至104年也抽驗了市售寵物食品,也檢驗出含有黃麴毒素、赭麴毒素及T2毒素………但當時行政院農委會公開表明:「抽驗結果均符合國際規範安全。」
因此請長官們回覆以下問題:(回覆前請先看題目解說,回覆時〔包括故意不回覆〕,要注意,不要讓你妳們自已變成,出賣台灣人的台奸)
一、查民國101年行政院農委會所出版的「飼料黴菌毒素防治手冊」第34頁說明:黴菌毒素需經高溫120℃以上的處理,其毒性或毒素才會消失,但人體溫度,超過37度就可以算是發燒,更何況是超過是40、41度人就會死,然進入人體之後,要如何讓毒素可以自動代謝?
二、在民國97年度易字第3052號判決書中,提到寶路等寵物食品中檢驗出的T2毒素是一種接觸性毒素,又稱Trichothecene,會造成燒傷、影響遺傳基因、是T2毒素確會造成人體損傷,堪以認定。
行政院農委會出版的「飼料黴菌毒素防治手冊」第5頁提及黴菌毒素不僅會引起動物與人類之疾病,也會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在第34頁也寫到黴菌毒素經高溫(120℃以上)處理,其毒性或毒素含量會大幅下降,也就是毒素在人體根本無法代謝,而行政院農委會所對外宣稱抽驗結果均符合國際規範安全是從何而來? 難道是為幫寵物食品廠商脫罪,而量身訂造的謊言?
我們進一步來說明:
一、查民國101年行政院農委會出版的飼料黴菌毒素防治手冊第34頁中提到,黃麴毒素和赭麴毒素經高溫120℃處理,其毒性或毒素含量會大幅下降,但T-2 毒素、嘔吐毒素、鹼卻耐高溫,120℃處理 3小時,其毒素含量卻減少不到 30%。所以T2毒素會比黃麴毒素和赭麴毒素更讓人體無法代謝,對人及寵物的傷害更大!
二、查飼料黴菌毒素防治手冊第5頁:黴菌毒素不僅會引起動物與人類之疾病,也會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世界各地常見之黴菌毒素危害【常見者有黃麴毒素(aflatoxins)、橘麴毒素(citrinin)、赭麴毒素(ochratoxin)、棒麴毒素】,【新月毒素群包括T-2 毒素(T-2toxin)、嘔吐毒素(deoxynivalenol, vomitoxin)與玉米烯酮(又稱為 F-2 毒素、zearalenone、F-2 toxin)等】為主,寶路寵物食品中就檢驗出上述的多種毒素。
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52號刑事判書略以:T2是一種接觸性毒素,又稱Trichothecene ,會造成燒傷、影響遺傳基因,可能會造成腎衰竭,狗(寵物)飼料含有T2毒素、黃麴毒素,既然會造成狗的傷害,就不可以排除可能會對人造成傷害(見本院卷第38至39頁),並有被告提供之突破化武公約的化學戰發展趨勢論文【註:其中第4頁提及T2即Trichothecene為致死性毒素】、國防部93年11月9日源法字第09300022 83號函【註:函覆T2為聯合國明文禁止之化學武器】、生物性危害之文章在卷可稽(見他卷第54至59頁、第74至75頁)。是T2毒素確會造成人體損傷,堪以認定。法院的見解都已認同本會的說法,行政部門的最高長官是否該好好的查一下目前寵物飼料(如寶路食品)對寵物及飼主的危害呢?
資料來源:101年行政院農委會飼料黴菌毒素防治手冊第5頁及34頁
http://www.fahp.org.tw/fahp/bookpic/飼料黴菌毒素防治手冊.pdf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52號刑事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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