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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70226813號
沈容華君,您好:
有關臺端107年6月28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案「請解釋無檢驗相關之簽審文件核發的意思及相關法規」,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本會業於107年2月12日以農牧字第1070704446號函、107年3月8日農牧字第1070706191號函及107年4月2日農牧字第1070708999號函回覆臺端在案,有關寵物食品進口至國內應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規定辦理,經查相關輸入規定並無查驗臺端所述之黴菌毒素、重金屬及農藥,爰無檢驗相關之簽審文件核發,意即寵物食品進口時需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相關規定始得輸入,惟並無查驗黴菌毒素、重金屬及農藥之相關檢驗資料。
二、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畜牧處牧場管理科
電話:(02)2312-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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