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哀!司法越改越腐敗士林地檢署為幫美商瑪氏脫罪,檢察官陳昭仁,竟然誣賴寶路飼料,所含的三聚氰胺是行政院農委會與桃園縣政府所添加的,檢察長林朝松三聚氰胺詐欺案,故意拖延不開庭幫忙脫罪的背後是什麼?



一、行政院農委會委託桃園縣政府自行採樣檢驗,確實寶路飼料1200ppm三聚氰胺。




1、行政院農委會100824日,邀訪桃園縣恆生動物醫院獸醫賴榮耀醫師訪談,內容除針對93年艾汾公司出品之寶路寵物飼料發生過程,後續處理與其專業研判以及如何將該批飼料予以保存、封裝以備日後送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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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園縣政府100103日,府農漁字第1000395357號函所附本會畜產試驗所檢驗結國影印本;又該檢驗樣品﹝TCY-82之三聚氰胺分析值為0.12% 12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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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院農委會101430日農牧字第1010041058主旨:有關貴署就偵辦93年寶路寵物飼料案並請本會提供相關新事證一案,請惠予併案偵辦,請查照101年他231號詐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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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1年度偵字第9152判決書中,檢察官陳昭仁針對三聚氰胺以「本件尚無法排除送檢之飼料樣品遭污染、變質之可能」做為對寶路不起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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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院農委會證實『三聚氰胺為人工添加物』『飼料過期或變質均不會產生三聚氰胺』



1、行政院農委會100722日農牧字第1000145280號:三聚氰胺是一種白色、無味的化工原料,常用於製造美耐皿餐具、建材、塗料等,具毒性,不可添加於食品。是以,寵物食品亦不得添加此類化工原料,另查三聚氰酸是在尿素合成或三聚氰胺水解過程所產生的工業副產品,自不得供作寵物食品之原料,更證實三聚氰胺為人工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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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院環保署101117日環署毒字第1010101816號,附『行政院農委會1011114日農牧字第1010132257號:查三聚氰胺非為飼料或其相關原料於儲存時產生之物質,故飼料過期或變質均不會產生三聚氰胺』,依行政院農委會之文件證明,『飼料過期或變質均不會產生三聚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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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官陳昭仁在判決書中,認為寶路飼料中所含1200ppm的三聚氰胺,【不是寶路公司自己添加的】,而這次檢驗出寶路飼料含1200ppm三聚氰胺的單位,是行政院農委會10098日,委託由桃園縣政府採樣人員及該獸醫院人員,至行政院農委會畜產試驗所檢驗出的報告。



行政院農委會證實『三聚氰胺為人工添加物』『飼料過期或變質均不會產生三聚氰胺』,而寶路飼料內的1200ppm三聚氰胺決不可能無中生有,更不可能自己長腳跑進,檢察官陳昭仁判定【三聚氰胺不是寶路公司自己添加的】。那豈不是直指寶路飼料內的三聚氰胺,是行政院農委會及桃園縣政府及行政院農委會畜產試驗所,自己添加誣賴寶路公司的?


五、2013627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電子信箱回覆函【主旨: 440-1020191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102627日轉來台端電子郵件敬悉經移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辦理回復如下:案係於10098日接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示會同前往本縣恆生動物醫院抽驗該院長自行保存已過期且開封使用的寶路成犬飼料〈牛肉、胡蘿蔔、菠菜配方,20039月製造、20053月有效〉,並於取樣後由該院院長與本局抽驗人員共同簽章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檢驗其三聚氰胺含量,並無任何外力添加改造情事。】也就是否認寶路飼料所含的三聚氰胺,不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桃園縣政府所添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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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士林地檢署為要幫美商瑪氏脫罪,檢察官陳昭仁竟然連寶路飼料所含的三聚氰胺,都要誣賴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縣政府所添加的,設置新三聚氰胺詐欺案,檢察長林朝松故意拖延不開庭,聰明的您想一想,幫忙脫罪的背後代表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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