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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美商艾汾公司寶路飼料、罐頭,應該是不合格,才會依法被回收銷毀的,那又怎麼可能會是:1、行政院農委會所謂稱之【殘留容許量範圍內】2、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不起訴判決所謂之T2毒素【均署低量殘留安全範圍】,如此不法行徑,顯然~已有利益之官商掛勾包庇吃案監察委員詳細查明 !

 

說 明:

壹、行政院農委會配合消保會地方政府共同監督美商艾汾公司寵物相關產品銷毀在案

 一、行政院農委會95227日農牧字第0950109510號函:所詢美商艾汾公司之寵物飼料事件。

 93316日召開「犬隻罹患腎衰竭死亡病例異常增加因應對策」會議,並採取下列相關處理措施:

四﹞監控抽查回收飼料之管理,並協助回收飼料銷毀作業。

 

二、行政院農委會97630日農牧字第0970134957號函:有關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續訴93年間美商艾汾公司寶路牌犬飼料致台灣犬隻腎衰竭死亡之相關處理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93316日召開「犬隻罹患腎衰竭死亡病例異常增加因應對策」會議,並採取下列相關處理措施:

四﹞監控抽查回收飼料之管理,並協助回收飼料銷毀作業。

 

三、行政院農委會9784日農牧字第0970142223號函:有關貴會致行政院劉院長為93年間美商艾汾公司寶路牌犬飼料致台灣犬隻腎衰竭死亡之相關處理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93316日召開「犬隻罹患腎衰竭死亡病例異常增加因應對策」會議,並採取下列相關處理措施:

四﹞監控抽查回收飼料之管理,並協助回收飼料銷毀作業。

 

 四、行政院農委會98910日農牧字第0908154421號函:所陳寵物食品相關事宜一案,復請查照。

 1、有關98年初犬飼料黃麴毒素含量過高一案,貴協會質疑未逐批檢驗一節:相關說明如下:

二﹞至本案有安全疑慮之犬飼料,本會已函請雲林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查辦,該府與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於第一時間封存相關廠商之庫存及後續回收產品,經逐批檢驗後,黃麴毒素含量超過國際規範﹝20ppb者已予銷燬,未超過者則啟封歸還予廠商

 

五、行政院農委會1011218日農牧字第1010745380號函:貴會函詢問有93年寶路等寵物食品罐頭銷毀之公文及艾汾公司100萬病理研究報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本會係於98226日始為寵物及相關產品中央事業主管機關,在此之前有關93年寶路等寵物食品因造成狗隻腎衰竭而予以回收銷毀一案,係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以下簡稱消保會,現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消保處 ) 主政,本會以配合消保會及地方政府共同監督銷毀在案,事關權責劃分,貴會宜請逕向消保處查證。

 

六、93313日艾汾公司邀桃園獸醫研討寶路事件時,桃園縣獸醫提出『桃園縣獸醫界日前發現習慣食用寶路罐頭的狗兒,年紀輕輕一、二歲就死於腎衰竭』。該公司陳興雯說,儘管送給農委會檢驗的寶路罐頭沒有發現過量的成份,但美商艾汾公司仍全面下架回收市面上的寶路商品,由於日前被消費者發現玉米發霉,同樣回收旗下的貓食品牌偉嘉罐頭,「這都是負責的做法」。

【也就是艾汾公司全面回收銷毀的不只是乾狗糧、貓狗糧,連 狗罐頭、貓罐頭都回收銷毀】

 

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寵物飼料檢出不合格就回收或銷燬﹞。

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直轄市或縣 ()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二、既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寵物食品檢出不合格就回收或銷燬﹞,而93年政府全面回收銷毀艾汾公司市面販售之寵物飼料、罐頭,那就已表示艾汾公司市面販售之寵物飼料罐頭根本就是不合格

 

三、但依據行政院農委會97630日農牧字第0970134957號函:附93檢驗寶路寵物飼料、罐頭中七種黴菌毒素中,有問題的只有,【1、寶路牛肉黃麴毒素B1檢出31.1ppb213項的寶路飼料、罐頭都含有T2毒素【最低為16 ppb、最高38.4 ppb】,顯然,93年寶路寵物飼料、罐頭中的T2毒素根本就是不合格。

 

参、顯然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寶路飼料、罐頭都因為不合格,而全部被回收與銷毀﹞,那怎麼會又是【殘留容許量範圍內】T2毒素【均署低量殘留安全範圍】

一、行政院農委會9364日文號:4409:針對媒體報導寶路狗飼料涉圖利謀殺案,農委會今(4)日表示,該會為積極處理寶路狗飼料事件,成立「台灣地區犬隻腎衰竭流行病學研究專案小組」抽驗狗飼料,以及設立協助消費者申訴管道,並監控回收狗飼料之銷毀作業。

 

 

關於飼料中較可能發生的有害物質方面,如常見的重金屬、黴菌毒素或農藥等雖有檢出,但亦於【殘留容許量範圍內】。

 

二、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97年度偵續11733號及98年度偵續116號不起訴判決書寫:「寶路飼料、罐頭中T2毒素『均署低量殘留安全範圍』。

 

監察委員:93年美商艾汾公司寶路飼料、罐頭,應該是不合格,才會依法被回收銷毀的,那又怎麼可能會是:1、行政院農委會所謂稱之【殘留容許量範圍內】,2、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不起訴判決所謂之T2毒素【均署低量殘留安全範圍】,如此不法行徑,顯然 ~ 已有利益之官商掛勾包庇吃案,請監察委員詳細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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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ju8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