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說:『司法要改革』但兩件單純寵物食品中毒案,卻讓品德操守有問題的檢察官、檢察長再包庇、吃案、官商勾結、官官相護,司法要改革根本就是癡人說夢話,不可能!
說 明:中華民國台灣從93年開始連續發生寶路、西莎、偉嘉、彼特、旺泰、狗糧居、王品及海麗斯等品牌寵物飼料罐頭,因含有黴菌毒素及黃麴毒素,而造成狗、貓生病暴斃死亡,又因黴菌毒素及黃麴毒素為人畜共通傳染病,所以造成飼養人長期接觸感染生病及死亡案例,其間96年11月及97年7月、8月、10月寶路、西莎、偉嘉受害飼主,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廠商提出刑事告訴,97年被告以不起訴處分,但而協會也多次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新事證、新證據,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再議都駁回,99年協會提出新證據,向總統府及法務部陳情,才從新開庭偵辦,彼特受害飼主,也於99年對廠商提出刑事告訴,原告未出庭偵訊,被告就以不起訴處分,而事實,這些案件在事發當時,不但有政府單位之檢驗報告,同時廠商也向社會受害飼主道歉,並願意負責賠償,再法律之立場,應對廠商不利,但為何廠商還會以不起訴處分,原因何在?以下為協會長期追蹤收證調查如下:
但事實:
一、本案關鍵人之關係:
1、本案被告聘請律師為理律法律事務所,作為辯護律師,該事務所之律師老
闆李念祖畢業東吳大學。
2、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蔡清祥畢業東吳大學。 以上兩人為東吳大學同學。
3、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為97年法務部官派之委員。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蔡清祥,97年也為法務部官派之委員。
以上兩人都為法務部官派委員。
三、疑點、官商勾結、違法事實:
1、第一次開庭97年1月14後,半年沒有開庭,『檢察官為游儒倡』顯然故意包庇被告拖延開庭時間,『檢察官為游儒倡』難道就沒有瀆職嗎?
2、原告受害飼主96年11月8日 提出告訴後,被告美商瑪斯總經理高樂賀,於97年2月及匆匆2月回國,更換總經理為閔世昱,而事發當時之總經理已於93年匆匆回國,如沒有官商勾結引進毒飼料,政府及檢方為何會讓被告匆匆回國,是問!是誰故意放被告回國?
3、97年寶路、西莎、偉嘉、彼特的受害飼主原告,都有未傳喚出庭,檢察官就對被告以做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湯偉祥』及『檢察官王如玉』這樣難道就沒有瀆職嗎?。
4、『檢察官為湯偉祥』 97年11月17日開庭後, 11月25日,就匆匆對被告做不起訴處分,一般檢察官判決時間,需將近一個月時間,做經思考判斷後,才做決定,但『檢察官為湯偉祥』卻只有八天時間,就如此匆匆做決定,為什麼?如沒有官商勾結『檢察官為湯偉祥』不起訴處分會如此的快嗎? 為什麼?這檢察官會如此公然違反吃案,關鍵就再該檢查署檢察長蔡清祥與被告委任律師事務所老闆李念祖是同學,對檢察長蔡清祥,辦案內舉不避親的如此行為,是否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5、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經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所以協會依法多次提出新事證、新證據,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再議卻都被駁回,但100年1月19日開庭,為露股99年度偵字678號,開庭再議之理由10點,既然是99年度偵字第12315號﹝證1﹞,以不起訴處分同樣理由再議,顯然1月19日再議開庭理由,完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要件,既然是不符合再議,為什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會準於再議,而協會確實是有新事證、新證據卻被否決再議,顯如寶路事件,蔡清祥與顏大和兩位檢察長,沒有聯合串聯包庇廠商官商勾結的話,怎麼會發生以上之幾點情形。
6、彼特受害飼主,也於99年對廠商提出刑事告訴,原告還未出庭偵訊,就在99年8月底接到被告就以不起訴處分。
四、中華民國司法界,怎麼會容忍如此品德操守已有很大問題的檢察長,繼續危害司法界,到底還有多少善良百姓,會是下一個受害者?
1、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蔡清祥
96年3月20日法務部開會,根據檢審會審議規則規定,「出席人員遇有涉及本人的議案時,應自行迴避」,當時檢察長蔡清祥為法務部檢察長入圍名單,『應自行迴避」,但本身也是當事人的官派委員的檢察司長蔡清祥和北檢檢察長顏大和,不但沒有自行迴避,竟然蔡清祥還投給自己一票,而且再這次檢審會審議,出席人數應為票選委員及官派委員共17人,但卻只有7人出席,連一半都沒有,也就是蔡清祥當選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根本就是違法當選,政府卻還能漠視這種事件,不加聞問,讓蔡清祥作違法檢察長一作就是四年。
2、根據刑事訴訟法實務上所謂的『他字案』指的是檢察機關對案件的犯罪嫌疑尚不明瞭時,為該案所編列的案號,也就是案犯罪嫌疑尚不明瞭,檢方如需要羈押被告,須法庭開羈押審理庭,由法官準於後,才可羈押被告,但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卻再『他字案』犯罪嫌疑尚未明瞭,就羈押已罹癌董女,董女因無法醫療,癌細胞擴散死亡。
事後,檢察長蔡清祥明知檢察官違法檢察官羈押,不但不追究事件真相及自行檢討,甚且還以違反公文書製作規定之書函,去函總統府等機關掩飾違法羈押之不法,根本就是江國慶冤死案之翻版。
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
1、95年7月當時任職台北地檢署的檢察長顏大和,遭人具名檢舉指證他們的對外發言,違反偵查不公開,他是台北地檢署的檢察長顏大和,並提出刑事告發,列出14大罪狀。
2、(98年偵字第5319號)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某大財團知名醫院』等傷害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12.28所為不起訴處分,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遭駁回。
3、98年告訴人控告花旗銀行此項罪狀為侵占罪與偽造文書印文罪由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偵辦偵辦,告訴人也提出切確證據,銀行局也判定花旗銀行違法,並裁罰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但北檢卻已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
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再議,遭駁回『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號』。
馬總統您再上任時說:『司法要改革』,但寶路、西莎、偉嘉、彼特寵物飼料罐頭,只是一般單純的寵物及飼主中毒事件,卻讓一位違法當選,及這些視人民生命如草芥的檢察官、檢察長,再包庇、吃案、官商勾結、官官相護,那中華民國司法要改革,根本就是癡人說夢話,不可能!
而中華民國的司法界,如再繼續容忍如此品德操守有很大問題的司法人員,危害司法界,試問!到底還有多少善良百姓,會是下一個受害者?
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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