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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10439日對寶路公司提出刑事再議告訴後,於104323日再度對寶路公司提出刑事再議告訴,協會身為受害飼主此種作法,實逼於無奈,協會完全是遵照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公函的意思,於104213日寄存證信函,願與美商瑪氏和解,但至今未收到美商瑪氏任何回應,顯然,美商瑪氏是不願和解,因為該公司始終認為,協會如再度對寶路公司提出刑事再議告訴,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們也一定會有默契的配合,同樣會以七大爛招,為該公司開脫其罪,顯然,此案必有檢察官與廠商官商勾結的弊端,請監察院詳加查明。

 

說 明:

一、協會於10439日對美商瑪氏﹝寶路﹞提出刑事再議告訴後,將於104323日再度對寶路公司提出刑事再議告訴,協會身為受害飼主此種作法,實逼於無奈,協會完全是遵照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103718日農牧字第1030224334號函:【有關寵物食品未經政府檢驗即公開販售一節,經查93年國內爆發寵物食品犬貓腎衰竭事件之前,國內尚無寵物食品管理規範,亦無特定主管機關,惟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略以: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確保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意思,並於104213日寄存證信函,但至今已一個多月,協會仍未收到美商瑪氏任何回應,顯然,美商瑪氏是不願和解。


二、協會並非刁民,協會與受害飼主,在93年就是太相信政府的把關廠商的不實廣告而花錢購買美商瑪氏寵物食品,請問? 受害飼主有錯嗎? 如今發生寵物與飼主中毒,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該公司所出產寶路寵物食品含有劇毒,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吧?

協會與受害飼主,是否,可以用司法途徑來處理此事!所以協會於104213日曾向被告美商瑪氏股份有限公司,主動示出善意寄出存證信函,但至今未見被告有任何之回覆,那就表示被告完全不想讓此事件,有一個完美的落幕!協會實在是迫於無奈,只好再次依法提出告訴。

 

三、因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們,已經不是第一次為美商瑪氏﹝寶路﹞包庇吃案無罪開脫,所以該公司始終認為,如協會再度對寶路公司提出刑事再議告訴,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們也一定會有默契的配合,同樣以七大爛招,為該公司無罪開脫,顯然,此案必有檢察官與廠商官商勾結的弊端,請監察院詳加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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