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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身為保護消費者中央主管機關的消保處農委會,當您們遇到財團與民眾發生消費糾紛時,還要繼續互推皮球推卸責任,一樣的官僚態度,讓毛孩子與飼主真的成為消費糾紛的孤兒?還是...

 

一、像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及食藥署,呼籲消費者拒買不良產品,農委會與消保處你們能做得嗎?

二、為台灣毛孩子與飼主一同爭取,像美國相同的賠償待遇

注:【協會已詢問過,美國之賠償不需要任何案例,只要確定就能依法賠償,如果再次犯案有案例,還會有懲戒性賠償

三、如果廠商不願意負起責任,消保處與農委會您們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61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將廠商移送法辦。以上三點消保處農委會您們做得到嗎


千萬不要忘記消費者(飼主)之權利是消保處與農委會是自己公文寫的,【協會如此做,只是要為受害飼主爭取應有權益,以及為未來有同樣事件發生,毛孩子與飼主不會求助無門】。


消保處農委會是要為消費者爭取應有權益,還是要讓信用繼續倒閉?自己選】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41221040153053號函,回覆協會內容如下:復依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6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故倘以台端關切之寶路事件來說,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委會,已如前述:但是消費者(飼主)因寵物與企業經營者間發生消費爭議時,本處自當依消保法之規定保護消費者(飼主)之權利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22262730-539%E3%80%81549%E5%85%AC%E6%96%87%E7%85%A7%E7%89%87


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1207日全球資訊網,發布單位:畜牧處文號:6359

統一事權加強寵物食品相關管理中寫明:農委會強調,未來俟「動物保護法」修正通過後,除針對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業者之申報、寵物食品之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限制與應標示事項、內容等訂定管理及規定外………寵物食品之業者現階段應遵循「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確保及維護所營產品之安全及品質,並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進行標示,以保障寵物之健康及飼主之權益等等……

http://www.coa.gov.tw/show_news.php?cat=show_news&serial=coa_diamond_20111207160808


参、但在中華民國93年及94年發生寵物及飼主中毒感染生病事件,為什麼,至今尚未解決?

其原因是,同樣是身為保護消費者中央主管機關的消保處與農委會,一直再互推皮球、推卸責任,保持一慣的官僚態度,讓毛孩子與飼主,至今還是消費糾紛的孤兒?


既然,身為保護消費者中央主管機關的消保處與農委會,對外的公文都一致寫【保障寵物之健康及飼主之權益】,可是…到底為什麼 ? 本案至今,尚未解決!

難道!讓毛孩子與飼主真的成為消費糾紛下的孤兒?還是!例如:

像嘉義市政府新竹市衛生局與衛生局及食藥署,共同呼籲消費者拒買不良產品,你們兩個單位做得到嗎?

11011026新竹市衛生局局長洪士奇提出呼籲,市面上常見誇大不實的食品廣告,請民眾購買時要多加注意,拒絕購買宣稱療效、誇大不實之食品。

http://www.hccg.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41470


220141014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衛生局再次強調對於不法廠商嚴懲,籲請民眾拒絕購買黑心產品,民眾若有相關疑問,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劣質豬油事件專區……

http://www.cichb.gov.tw/news/news_detail.asp?news_dtl_id=4271


32015619日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509【檢驗非萬能,拒買不良產品】購買有認證標章或良好信譽的商家產品,對於誇大廣告與來源不明的產品,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的方式,讓不法、不良的產品沒有生存空間,而在市場上自動消失。

http://www.fda.gov.tw/tc/PublishOtherEpaperContent.aspx?id=39&chk=22148988-db21-4232-b345-21c723322b4f&param=pn%3D1%26key1%3D%25e5%2581%2587%25e7%2589%2599


美國是一個「真理」保護人民權益的國家【協會已詢問過,美國之賠償不需要任何案例,只要確定就能依法賠償,如果再次犯案有案例,還會有懲戒性賠償】

92514盛香珍食品公司被控其生產的蒟蒻果凍噎死九歲女童案,今天在矽谷聖塔克拉拉縣高等法院完成判決。陪審團裁定盛香珍敗訴,需賠償死者蜜雪兒家屬高達一千六百七十萬美元,約合台幣五億八千萬元。

【再這賠償之前,美國也沒發生蒟蒻果凍噎有噎死的事件,但一樣得到賠償】所以,【不要再用寶路寵物飼主感染中毒生病,無法有相同待遇作賠償之理由,來為廠商做解脫賠償之理由,更何況,在97年因寵物食品內含有沙門氏菌,造成79人接觸感染生病,身為保護消費者中央主管機關的消保處與農委會,難道你們都不知道嗎?你們敢保證瑪氏與其他廠商,沒有做任何賠償嗎?】 


消保處與農委會您們會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61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41條,願意將廠商移送法辦。

1、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61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2、義務告發: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此項告發乃公務員所負之義務,即不得自由斟酌,而係強制告發性質】

本法所指之公務員,則指除偵查機關以外之所有一切公務員而言,乃因身分關係,國家所科以之義務。


3、如果廠商不願意負起責任,你們會依法告發廠商?

【請消保處農委會勿再用本案已久遠,無法證明之理由,執意幫廠商脫罪】,因為中華民國就有過了法律追訴期,一樣可以翻案辦理的案件:舉例 :

(1)臺灣司法史上的一椿冤案民國85年江國慶案20年後最後司法還給江國慶一個遲來的正義與公道最後家屬將可領到一億元撫慰金。

(2)民國86年海軍士兵黃國章落海死亡案,民國103年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重啟調查。以上三點消保處與農委會您們做得到嗎?


更何況,行政院農委會1011123日農牧字第1010742127號函:由行政院農委會畜牧處技正陳志成,確定97年的研究報告亦發現93年之事件確實與飼料含過高三聚氰胺及三聚氰酸有關。本會亦已將相關事證配合地檢署偵辦。


行政院農委會10143日農牧字第10100410058號函:行政院農委會發函給士林地檢署:請貴檢察署倂同所受理101年度他字第231號詐欺案件辦理。

寵物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101依詐欺案件移送士林地檢署,請問:有過法律追訴期?


【而本案只是簽結,簽結是可以重新調查並為起訴的,請勿將協會當作不懂司法程序的笨蛋


千萬不要忘記消費者(飼主)之權利是消保處與農委會,不是協會空口說白話,是消保處與農委會自己公文寫的!


【協會一年只有一千元捐款的私人團體,都願意積極為受害飼主爭取應有權益,如果不幸...未來還有同樣事件發生,毛孩子與飼主才不會求助無門】。

請問:領納稅人薪水的消保處與農委會,難道!為消費者(飼主)之權利的口號,只是隨口說說、都是假的嗎?


還是消保處農委會要讓自己信用繼續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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