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93年台灣發生寵物集體暴斃中毒、生病死亡,94年這些飼主因接觸有毒寵物食品,也相繼發生中毒、生病死亡的事件,96年至 99年之間協會與受害飼主陸續對美商瑪氏〔艾 ⋯⋯汾〕公司,追蹤發現
原來~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白忠志包庇犯罪嫌疑人。。
貳、白忠志99年時任為士林地檢署之檢察官,本應知法守法,偵辦案件時,應知自己為公務員,就應遵守「檢察官應盡之職 責」,應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條(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一)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 訴時,起訴書內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等事項……
参、依據士林地檢署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例中的第3與第4頁中,由白檢察官告自己寫的判例,及被告公司 關部經理陳興文出庭應訊時所說的證詞:
1、﹝瑪氏寶路公司﹞都是由國外工廠統一生產,生產過程是將生食原料收進罐頭後封罐高溫、高壓加熱煮熟,因此不適合告 人沈容華所指之檢驗方法,而因為這些產品均係國外生產,所以成份要符合國外之品管,進口後依據英文標示直接翻譯 伊不會另行做成份檢驗,而且罐頭進行後均進行檢疫程序,【並由依據檢疫局核發檢疫證明】。
2、被告陳興雯在出檢察官白忠志的偵查庭時,有提到【伊公司就是瑪氏寶路公司與亞太地區其他公司所進口之罐頭生產地均 澳洲,伊進口後依據澳洲工廠提供之產品成分翻譯,不會再進一步檢驗成分與標示是否吻合】,【而且進口之罐頭均有進 檢疫,檢疫號碼為VP404T9004170號】。 如此再證據確鑿,白檢察官卻沒有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條,將美商瑪氏寶路公司起 訴,反而還幫美商瑪氏寶路公司,找理由脫罪。
一、在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不起訴書中,將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VP404T9004170號碼之傳染病檢疫證明 當作黴菌毒素、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的檢驗證明。
1、107年3月23日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二字第1071404182號函內容經本會同仁與您電話聯繫確認,您詢問 證書號碼應為VP404T9004170號,查該號係為本會動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
二、將94年至99年農委會的抽驗報告,當81年至93年的黴菌毒素檢驗報告,以經抽驗後均屬合格證明結果,但農委會107年 回覆函,卻寫明94年至103年寵物物品抽驗,雖然T2【毒素是以80ppb及赭麴毒素是以50ppb,結果是農委會94年至10 年寵物物品根本就沒核發檢驗合格證明。 依據法務部103年3月13日法檢決字第10300524010號函內容:按瀆職罪章之 「瀆職」係指公務員違背其職務上所 應盡 職責,檢察官係公務員,其執行職務亦應遵守一切職務上應盡之職責。所謂「檢察官應盡之職責」,例如或明知為有罪 人,而無故不使其受受追訴或處罰。 法律原是保障人民的權,而身為司法人員的白檢察官應遵守「檢察官應盡之職責」,明知寶路公司寵物食品,未依法檢驗黴 菌毒素,卻未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 條起訴寶路公司,反而在判決書上,掩護寶路公司不法 行為,導致寵物集體暴斃中毒、生病死亡的毛小孩與飼主,至今沈冤未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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