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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院長:

        協會今天再次對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昭仁美商瑪氏提出瀆職業務登載不實刑事告訴。至今!已有一位主任檢察官及三位檢察官被告,士林地檢署卻是從一開始,就以一面倒的方式,公然違法包庇瑪氏寶路公司,讓死亡的毛小孩與飼主,死不暝目!再者讓活着的人冤屈難伸,如果台灣司法,再不能還寶路受害者一個公道,一定會對涉案的檢察官檢察長,提出刑事告訴,並公開涉案人名單

 

 

說  明:【請檢察官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條:(檢察官之舉證責任)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 ,偵辦此案請檢察官依據,法務部103年3月13日法檢決字第10300524010號函內容:遵守一切職務上應盡之職責。所謂「檢察官應盡之職責」,例如: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受追訴或處罰 。

 

壹、行政院農委會在104年2月4月之前,國內寵物食品並無專法管理,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應按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辦理,但美商瑪氏寶路公司,卻未依法,將該公司生產之寵物罐頭、飼料送到相關機構或政府單位做檢驗,確定產品有危害物質如【三聚氰胺】

       

一、行政院農委會107年2月12日農牧字第1070704446號回覆函:

有關台端107年2月6日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洽詢本會提供寵物食品進口審查核准證明案,本會說明如下:

(二)本會重申自104年2月4日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增修公布,市售寵物食品品質須符合「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   許量標準至本法增修公布前,國內並無專法管理,應按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辦理 

 

二、台灣士林地檢署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判例中的第3與第4頁,由檢察官白忠志寫的判例,【瑪氏寶路公司飼料罐頭,都是由國外工廠統一生產,生產過程是將生食原料收進罐頭後封罐高溫、高壓加熱煮熟,因此不適合告訴人沈容華所指之檢驗方法,而因為這些產品均係國外生產,所以成份要符合國外之品管,進口後依據英文標示直接翻譯,伊不會另行做成份檢驗】。

 

三、被告陳興雯在出檢察官白忠志的偵查庭時,有提到【伊公司就是瑪氏寶路公司與亞太地區其他公司所進口之罐頭生產地均是澳洲,伊進口後依據澳洲工廠提供之產品成分翻譯,不會再進一步檢驗成分與標示是否吻合 

 

四、行政院農委會108年3月11日及108年3月13日回覆函內容:90年至96年進口國家及本會寵物飼料三聚氰胺檢驗報告及合格檢驗證明乙情,因資料時間係飼料中三聚胺之檢驗方法。確立之前,各國及臺灣均無進行該等檢驗項目,故本會歉仍無資料提供

 

1、行政院農委會108年3月11日農牧字第1080209500號回覆函內容:有關您電郵致本會首長信箱反映「90年至93年進口國家及國內農委會寵物飼料三聚氰胺檢驗報告及合格檢驗證明」案,說明如下:(二)您所要求本會提供90年至93年進口國家及本會寵物飼料三聚氰胺檢驗報告及合格檢驗證明一情,因資料時間係飼料中三聚氰胺之檢驗方法確立之前,各國及臺灣均無進行該等檢驗項目,故本會歉無資料提供 

 

2、行政院農委會108年3月13日農牧字第1080209928號回覆函內容:有關您電郵致本會首長信箱反映「請補提供94、95、96年三聚氰胺進口國家及國內農委會寵物飼料三聚氰胺檢驗報告及合格檢驗證明」一案,說明如下:(二)您所要求本會提供94年至96年進口國家及本會寵物飼料三聚氰胺檢驗報告及合格檢驗證明乙情,因資料時間係飼料中三聚氰胺之檢驗方法確立之前,各國及臺灣均無進行該等檢驗項目,故本會歉仍無資料提供 

 

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行政院環保署回覆函,確定寵物飼料中的三聚氰胺,是人為添加的。

一、2009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研究報告:三聚氰胺含高比例的氮原子,被人為添加在食品中以達成食品蛋白質含量較高的假象,造成嚴重的食品安全事另在第二頁(對犬貓的影響)寵物飼料造成犬貓腎衰竭的事件分別在2004年及2007年爆發,其中2004年的事件發生在亞洲,造成許多犬隻在食用特定品牌飼料後發生腎衰竭,當年飼料商自稱為飼料原料發霉,產生大量黴菌毒素造成;2007年的事件則發生於北美,許多犬貓都被波及,肇因於不肖商人為了提高蛋白質檢測的含量,添加大量的三聚氰胺三聚氰酸造成 

 

二、2017年6月20日行政院環保署首長信箱:有關您提出的「食品再運送途中【無人故意添加三聚氰胺】時,是否,有可能遭受三聚氰胺的汙染,或莫名妙的產生出三聚氰胺?」問題,謹回覆說明:(一)食品運送途中若已排除人為添加或包裝容器非屬三聚氰胺聚合之美耐皿器具時,應無三聚氰胺產生的可能 

 

三、行政院環保署100年6月8日環署毒字第1000047706號函內容:三聚氰胺與DEHP等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塑化劑)均非合法之食品添加物,相關事件細不良廠商為降低製造成本,所為之違法行為,違法添加均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

 

參、環保署回覆函:飼料過期或變質均不會產生三聚氰胺,食品運送途中若已排除人為添加或包裝容器非屬三聚氰胺聚合之美耐皿器具時,應無三聚氰胺產生的可能

 

一、2017年6月20日行政院環保署首長信箱:有關您提出的「食品再運送途中【無人故意添加三聚氰胺】時,是否,有可能遭受三聚氰胺的汙染,或莫名其妙的產生出三聚氰胺?」問題,謹回覆說明:(一)食品運送途中若已排除人為添加或包裝容器非屬三聚氰胺聚合之美耐皿器具時,應無三聚氰胺產生的可能

 

二、行政院農委會101年11月14日農牧字第1010132257號:查三聚氰胺非為飼料或其相關原料於儲存時產生之物質,故飼料過期或變質均不會產生三聚

氰胺,僅發生於其生產或儲存期間遭外來添加、或生產管線、儲存或包裝容器遭汙染時,使會於飼料中檢出三聚氰胺 。

 

肆、97年中興大學獸醫、96年桃園縣獸醫賴榮耀及100年行政院農委會,用93年的寶路飼料做檢驗,確定裡面含有高含量的三聚氰胺及三聚氰酸

 

一、國立中興大學獸醫病理生物學研究所於97年的研究報告,亦發現該次事件確實與問 題飼料中的三聚氰胺及三聚氰酸含量過高有關,行政院農委會畜牧處葉昇炎提中興大學獸醫系相關人員檢測當時所保留飼料的三聚氰胺6,191mg/kg(ppm),三聚氰酸為909 ppm 

 

二、96年10月,中華民國小動物醫學會前理事長賴榮耀將寶路飼料化驗後,更發現三聚氰胺高達1457ppm 

 

三.行政院農委會100年11月23日農牧字第100171887號函

1、行政院農委會100年9月8日到桃園縣恆生動物醫院獸醫賴榮耀醫師採樣。該飼料業已開封經抽樣,由桃園縣政府採樣人員及該獸醫院人員於飼料樣品代封面處簽章後寄答本會畜產試驗所實驗室進行三聚氰胺檢驗作業。

 

2桃園縣政府100年10月3日府農漁字第1000395357號函所附本會畜產試驗所檢驗結國影印本;又該檢驗樣品﹝TCY-82﹞之三聚氰胺分析值為0.12% ﹝1200ppm﹞ 但被告偵辦此案時,未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條,詳查美商瑪氏寶路的寵物飼料罐頭,沒依法檢驗三聚氰胺,而明知該公司,在寵物飼料罐頭中,惡意添加超高含量的三聚氰胺,不但未依法起訴,美商瑪氏寶路,反而再101年度偵字9152號不起訴中,第四頁卻寫:【本件尚無法排除送驗之飼料樣品遭汙染、質變知可能】,以此理由不起訴,美商瑪氏寶路

 

蘇院長:93年及94年發生毛小孩與飼主,食用與接觸有毒飼料罐頭,中毒生病死亡事件,原因為行政院農委會刻意隱瞞,這些有毒飼料罐頭,未經檢驗就讓廠商,拿到市面販售,受害飼主遇到行政院農委會,這種不作為的公家單位,就已夠悲哀,但當受害飼主對廠商提出刑事告訴時,還要面對地檢署,檢察官與檢察長,集體違法包庇被告廠商,欺負我們這些弱勢的受害飼主,如此惡劣的行為,也只有這些少部份,向權利的司法人員,如果台灣司法,再不能還寶路受害者一個公道,一定會對涉案的檢察官檢察長,提出刑事告訴,並公開涉案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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