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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明:協會於110年7月14日,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美商瑪氏公司提出刑事告訴,

 天110年9月29日為止,已是兩個月又15天。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34條: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左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室會同有關單位請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承辦

 人員,促其注意:

 一、一般偵查案件逾三個月。

 二、重大刑事案件逾一個月

 三、再議案件逾二個月。

 

 如本案為一般偵查案件為三個月,那再15天就已超過一般偵查案件逾三月,如本案是重大刑事

 案,那就超過一個半月,如是再議案,那就超過了半個月

 

 協會回憶約93年還是94年時,協會遇到一位獸醫,談到協會已確定要處理此事件時,獸醫問未來協

 會會提出法律訴訟嗎?協會回覆是(會),該獸醫馬上回(廠商瑪氏說過,寧願用錢解決司法

 題)要我注意。

 

 而且,告訴協會廠商用錢解決司法問題的,還不止獸醫一位,還有律師告訴協會(廠商一個案子給

 五個七位數字)解決司法問題,請問委員:如沒有這件事,怎麼會有數字出來。

 

 協會之前(8月2日關(110)字第576號陳情函)就已經告知 貴院,台灣士林地檢署,對本人或協會告

 路的所有案件,一定會惡意拖延、甚至不開庭,草草了事並結案!

 

 協會合理的懷疑?台灣士林地檢署與犯罪嫌疑者,有官商勾結之嫌!不然,這段期間!為什麼? 不

 敢開庭?到底在害怕什麼?還是檢察官和寶路你們在安排什麼事情?怕本人知道呢?

 

 台灣士林地檢署,如此的膽大妄為、官商勾結!難道?貴院都不敢管務人員,如此的行政怠惰

    行徑?

 

 監察院應是中立仲裁機關,非冷眼旁觀與置身事外聽眾,受害者,向貴院所陳情案件,都希望討回

 公道,若委員拖沓不決或不了了之收場,陳情制度流於形式,人民權利救濟功能恐淪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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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ju8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