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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70227460號
沈容華君,您好:
有關臺端107年7月4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94年至103年寵物食品抽驗,貴會以T2毒素80ppb及赭麴毒50ppb外,是否有檢驗寵物飼料罐頭內的肉類成份,是否與包裝之標示符合」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104年2月4日增修納入寵物食品之管理,現行市售寵物食品之標示須依本法第22條之5規定辦理,並依同法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查臺端所述94年至103年寵物食品之標示係以商品標示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畜牧處牧場管理科
電話:(02)2312-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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