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防檢局知法犯法,膽敢偽造寵物食品合格檢疫證明
寵物食品至今未依SPS之規範檢疫黴菌毒素,畜牧處99年以前僅抽『驗』犬貓飼料,農委會防檢局知法犯法,膽敢為廠商偽造『VP404T900417708號』合格檢疫證明
2002年元月起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一員,依世界貿易組織SPS之規範,所訂定「輸入犬貓食品之檢疫條件」,「包括:飼料、罐頭」下列各項之任何措施:
1、保護會員國境內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以防範因疫病害蟲、帶病體或病原體的入侵、立足或傳播而導致的風險『此項檢疫項目包括:動物傳染病,牛瘟、牛海綿狀腦病(狂牛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
2、保護會員國境內人體或動物生命或健康,以防範因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物、污染物、毒素或病原體而導致的風險『此項檢疫為食品、飲料或飼料﹝包括經濟及寵物動物﹞之如三聚氰胺、農藥、重金屬、細菌毒素、黴菌毒素等之檢疫』。
農委會未檢疫及抽驗證明:
1、99年5月11日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防檢二字第0991478685號函:『寶路、西莎、偉嘉澳洲製造生產之犬貓罐頭飼料之抽驗報告﹝包裝赫麴毒素A 、橘毒素、T2毒素、 F2-毒素、DON毒素、黃麴毒素B1、B2﹞乙節,因未涉前動物傳染病檢疫、本局並無該等資料』。
2、99年12月22日農委會農牧字09900041833號函:『依目前公告之動物傳染病分類並未包括所陳之黃麴毒素B1及B2、T2毒素、赫麴毒素A 、橘毒素、F2-毒素、DON毒素。
3、100年2月18日農委會農牧字第1000107913號函:『就犬貓食品檢『疫』部分,查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確已依SPS 協定規範及該局之法定執掌,訂有『犬貓食品之檢疫條件』並依據以執行』。『所提質疑未抽『驗』罐頭產品部分,罐頭產品產生危害之風險低於飼料產品,且寵物食品市場以犬貓飼料為最大宗,考良絕罷多數飼主之權益及政府資源之分配情形,現階段僅抽『驗』犬貓飼料之作法尚屬合宜』。
100年度偵字第904判決書:瑪氏公司所售之寵物飼料罐頭經抽驗後均署合格,均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實施檢疫並核發證明書『VP404T900417708號』,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既然沒有檢疫,93年寵物食品根本就沒抽驗,94年至99年僅抽『驗』犬貓飼料連罐頭也沒抽驗,竟然偽造『VP404T900417708號』合格檢疫證明書,如此膽大妄為,蒙混欺瞞,難道台灣行政官員都可以知法犯法,視法如糞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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