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條例明確:『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應予保障』,其法律責任歸屬,應屬於行政院衛生署與農委會,而監察院的委員們,卻還一直認為行政院農委會衛生署沒有瀆職。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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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00年2月17日院台財字第10022300750號函監察院100年2月17日院台財字第10022300750號函DSC00324DSC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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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8日監察院院台財字第1042231101號函104年1月8日監察院院台財字第1042231101號函DSC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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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於103年7月7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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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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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監察院就法務部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違法行政規則准他案行政簽結糾正後,竟然又在102年、103年,變本加厲再度縱容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度以他案相同之手法簽結此案』。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24254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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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1、原告於1021021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新證據、新事實,對寶路瑪氏提出涉嫌詐欺傷害公共危險偽造文書毀損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名,提出告訴刑事,因告訴人將兩個半月,快三個月未收到任何開庭通知,協會﹝告訴人﹞於115日至函給馬主席、江院長、羅部長、陳檢察長、林檢察長、政風室蕭主任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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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前﹞衛生署,及瑪氏﹝艾汾﹞公司,為何到現在還要隱瞞寶路飼料、罐頭中T-2毒素超出含量甚多,會造成人類寵物嚴重健康問題甚至大量死亡的真相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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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根據歐盟及期刊文獻資訊,T-2 毒素可經由攝食或透過﹝接觸﹞皮膚影響人體」

一、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3月19日﹝FDA﹞食字第1036008439號函,有關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於98年3月26日出刊之「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184期」中,針對「T-2 毒素可經由攝食或透過皮膚影響人體」,乙段資訊依據,檢附歐盟及期刊文獻供參…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根據歐盟及期刊文獻資訊,T-2 毒素可經由攝食或透過﹝接觸﹞皮膚影響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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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4月19日美國FDA確定寶路寵物食品,違反《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第342條,及共衛生與安全法案(PL107-188)寵物食品不能含T2毒素  

93年4月19日美國FDA確定寶路寵物食品,違反《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第342條,及共衛生與安全法案(PL107-188)寵物食品不能含T2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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