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條例明確:『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應予保障』,其法律責任歸屬,應屬於行政院衛生署與農委會,而監察院的委員們,卻還一直認為行政院農委會與衛生署沒有瀆職。
說 明:
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條例明確:『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應予保障』,其法律責任歸屬,應屬於行政院衛生署與農委會,而監察院的委員們,卻還一直認為行政院農委會與衛生署沒有瀆職。
說 明:
監察院100年2月17日院台財字第10022300750號函
104年1月8日監察院院台財字第1042231101號函
101年監察院就法務部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違法行政規則准他案行政簽結糾正後,竟然又在102年、103年,變本加厲再度縱容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度以他案相同之手法簽結此案』。
說 明:
1、原告於102年10月21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新證據、新事實,對寶路瑪氏提出涉嫌詐欺、傷害、公共危險、偽造文書、毀損、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名,提出告訴刑事,因告訴人將兩個半月,快三個月未收到任何開庭通知,協會﹝告訴人﹞於1月15日至函給馬主席、江院長、羅部長、陳檢察長、林檢察長、政風室蕭主任等人。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根據歐盟及期刊文獻資訊,T-2 毒素可經由攝食或透過﹝接觸﹞皮膚影響人體」
一、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3月19日﹝FDA﹞食字第1036008439號函,有關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於98年3月26日出刊之「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184期」中,針對「T-2 毒素可經由攝食或透過皮膚影響人體」,乙段資訊依據,檢附歐盟及期刊文獻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