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昭仁、孟玉梅 證 據 :



1.102117日發文:士檢朝霜102調1字第01909號結案內容:本署檢察官針對寶路公司寵物添加三聚氰胺作不起訴處分,認本件尚無法排除送檢之飼料樣品遭污染、變質之可能。惟此二法規均屬行政法規,並無刑罰處罰之規定,再縱有違反行政法規,亦不必然即具備刑罰所處罰之犯罪故意。





2.2012116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回覆函案件編號『 20121101-6600』:三聚氰胺係透過化學合成之有機化合物,並不會因飼料或食品過其自然生合成。






3.行政院環保署101117日環署毒字第1010101816號,附『行政院農委會1011114日農牧字第1010132257號:查三聚氰胺非為飼料或其相關原料於儲存時產生之物質,故飼料過期或變質均不會產生三聚氰胺所以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行政院農委會回覆證實飼料過期或變質,確定是不會產生三聚氰胺,雖然寵物食品三聚氰胺為97年才開始抽驗,但寵物食品卻有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來保護消費者之健康安全。






4.寶路寵物飼料嚴重違反商品標示法:第六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




5.協會於120日告訴人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詢問,商品標示法刑事責任相關問題。124145242秒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來電2331-0901號﹞回覆內容:商品標示法雖然是行政法,但不代表沒有刑事責任,所以如有廠商有違反商品標示不符時,一樣有刑事責任。


案例1 : 94年度上更()字第14號刑事判決: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59&prev=660&next=565&l=a&fid=6




案例2 : 95年度上訴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60&prev=661&next=-1




案例3 :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9號刑事判決: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61&prev=662&next=660



6.消費者保護法61條中已寫明: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所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61條之解釋,如廠商有涉及較重之刑法時,也有刑事責任,更何況寶路寵物飼料中的三聚氰胺是惡意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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