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1 : 94年度上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自訴意旨另略以:乙○○以進口飼料用劣質魚油冒充自訴人獨家進口商DHA販賣,詐欺消費者,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56年台上字第2361號判例)。且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須行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用,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始足當之,從而其施用詐術之對象,須為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否則何人陷誤,即無從確定。




()、查證人即菱山公司業務經理陳金來於原審證稱:「菱山公司有藥房退回來的庫存商品,有的換包裝,有的尚未換包裝,但都是同一批貨」等語(原審卷第115頁)。




另證人即昱沅公司業務經理蔡順凱於本院前審證稱:「自訴人公司於84年間前去委託包裝之上開商品,該公司有留底並提出1罐,其包裝與其自訴人公司自市面藥房所購買者一樣,而其內藥品即膠囊,膠囊之結合線、形狀大小,地方與公司公模之產品是一樣的」等語(第2880號本院上訴卷第59頁反面至60反面)。




且菱山公司所販賣之上開商品,並無任何證據證明係以飼料用劣質魚油充之,自訴人代表人王金鵬亦稱無被告進口飼料用劣質魚油之證據。是被告乙○○此部分之犯嫌,顯難證明,惟此部分自訴人所指被告犯行,設若成立犯罪,其直接被害人,亦為自訴人所述之消費者,而本件自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人,依上開說明,自訴人既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自訴,就此部分即應為自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等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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